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百花西路105號。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淶水縣。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曉咪,保定市蓮池區(qū)明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保定市分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改判或發(fā)還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款數額過高,車輛損失鑒定數額及施救費數額過高,評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被上訴人應提供修車發(fā)票及維修明細確認車輛的實際損失情況。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訴訟及公估費用錯誤,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應承擔訴訟、鑒定等程序性費用。綜上所述事實,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的數額過高,一審判決認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無奈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依法撤銷該判決書的內容并依法改判,從而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司法公正。被上訴人李某某辯稱,本案車損經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雙方參與定損過程,定損金額合理,評估費依據保險法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現(xiàn)場動用了吊車一臺、預警車一輛,風炮車一臺、拖車一臺,施救難度大,一審判決酌定施救費9000元,金額合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上訴人李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保定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保險責任限額內賠付李某某損失138500元。二、訴訟費由保定市分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李某某在保定市分公司處為自有的冀F×××××車輛投保了機動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等商業(yè)險種。2017年1月5日,李某某駕駛該車由北向南行駛至京昆高速南行98公里+200時,車輛失控,與由駕駛人韋峰駕駛的陜K×××××/陜K×××××東風牌貨車追尾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總隊保定支隊淶水大隊認定,李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韋峰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所有的F4F576車輛花費施救費、吊車費12500元。原、被告雙方共同委托保定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車損為110345元,原告為此支付評估費662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與被告人保財險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就李某某主張的各項損失,一審法院認定如下:F4F576車輛損失110345元、評估費6620元、施救費9000元,共計125965元,予以確認,由被告人保財險在其承保的保險限額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保財險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李某某各項損失共計125965元;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3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經審理,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無異,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保定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競秀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602民初8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車損數額,系根據一審法院委托的保定市亞行舊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公估報告所認定,該公估機構及人員具備相應資質,公估結論合理合法,一審法院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上訴人對該評估報告提出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應提出證據證實存在該條規(guī)定的四類情形,現(xiàn)上訴人并未對此提交相關證據,故本院對上訴人就評估報告所提上訴理由不予采納。公估費屬于為查明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亦有正規(guī)發(fā)票為證,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承擔。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因此,交納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保定市分公司提出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保定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7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祁 峰
審判員 王寶智
審判員 曲 剛
書記員:顏靖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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