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蘭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呼蘭鎮(zhèn)南大街。負責人:符彥林,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金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阿城區(qū),該支公司郊縣分公司職工。委托訴訟代理人:秦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該支公司郊縣分公司職工。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呼蘭區(qū)人,現(xiàn)住邱縣。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建新,河北方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蘭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邱縣人民法院(2017)冀0430民初8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決;二、由張某承擔上訴費。事實及理由:原審判決判令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存在法律程序違法,采信證據(jù)錯誤。首先,對張某提供的公估報告及公估費6254元、拆檢費9860元票據(jù)有異議。肇事車輛黑A×××××在哈爾濱修理廠維修,由邱縣交警隊單方委托在河北天元保險公估進行損失評估,且我司當庭已向法院提供4S店市場維修報價單,證明公估機構鑒定的車輛損失、配件及維修價格高于市場維修價格。因此,我公司對該公估機構鑒定資質及定價標準是否符合物價局定價不予認可。其次,根據(jù)保險合同,車輛的公估費6254元及拆檢費9860元屬間接損失,不屬我司賠償范圍,我司不予給付。對此,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認為一審法院采信證據(jù)錯誤。該車輛損失鑒定為張某單方委托。張某有權定損前告知我司進行參與,且法院有示明雙方當事人進行重新鑒定的義務。因此,我公司需向法院重新提起鑒定并對車輛損失配件金額進行重新核定。綜上,一審判決采信證據(jù)錯誤,懇請二審法院改判。張某答辯稱,公估公司具有合法資質,且公估人員也具有合法公估資格,鑒定程序合法,結論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張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責令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履行保險合同義務賠付張某車輛損失117442元、評估費6254元、施救費2000元、拆檢費9860元,共計135556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邱縣交警大隊事故科于2017年1月12日出具事故證明,該證明的主要內容為“2017年1月6日22時15分許,邱縣交警大隊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在我轄區(qū)大牙線潘坡村東丁字路口處發(fā)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xiàn)場后發(fā)現(xiàn)一輛牌照為黑A×××××號小型轎車與丁字路處一棵大樹發(fā)生碰撞。經(jīng)現(xiàn)場勘查,認定為單方交通事故,張某因操作不當造成此事故,張某和黑A×××××車負事故全部責任”。黑A×××××號轎車由邱縣榮成汽配經(jīng)銷處進行施救和拆檢,張某支付了施救費2000元、拆檢費9860元。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對黑A×××××號轎車進行損失評估,河北天元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公估報告:更換配件金額105342元;維修項目金額:12500元;殘值估價金額400元,估損金額總計117442元。為此張某支付了6254元的公估費。張某為黑A×××××號轎車在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38788元)和不計免賠率險種,保險期間為:自2016年3月25日0時起至2017年3月24日24時止。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張某為黑A×××××號轎車在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處投保,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為張某出具保險單、故張某、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應按照承保險種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上述交通事故造成張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35556元(其中:施救費2000元、拆檢費9860元、車損117442元、公估費6254元),其損失額未超過車輛損失保險金額,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應按保險合同及承保險種予以賠償。但車損中的殘值400元、因被保險車輛現(xiàn)仍為張某所有,故應予扣除。對于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在答辯和庭審中提出對拆檢費、公估費和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的主張,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張某對事故車輛進行施救,并為了確定其車輛損失進行價格鑒定所支付的拆檢費、鑒定費(評估費),是對事故車輛進行維修,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按照上述規(guī)定應由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承擔;至于訴訟費的負擔應由本院根據(jù)《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予以確定,不屬于當事人的請求或主張范圍。故對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蘭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范圍內賠付原告張某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35156元。案件受理費3011元,減半收取1505.5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蘭支公司負擔。本院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以車輛損失鑒定為張某單方委托而上訴請求重新鑒定并對車輛損失配件金額進行重新核定,因本案中的《公估報告》系邱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具有資質的公估機構出具,程序合法且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亦未提供足以反駁的相關證據(jù),故本院對其此上訴主張不予支持,對于該公估報告所核定的損失費用數(shù)額予以認定。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所提其不應承擔公估費、拆檢費的問題,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該費用是確定損失數(shù)額的必要支出,故一審判決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承擔該費用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人保財險呼蘭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呼蘭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馮志勇
審判員 羅 琪
審判員 孫 佳
書記員:程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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