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
劉子龍
吳慶賀
王某某
楊建林(河北楊建林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建設北路4號。
負責人:王靜,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子龍,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慶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某。
原審被告:唐山市豐南區(qū)經安鋼鐵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豐南區(qū)錢營礦北側。
法定代表人:黑立兵,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建林,河北楊建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郭瑞軍。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區(qū)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吳慶賀、王某某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卷中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本案不存在超訴訟時效問題;關于誤工期限系公安交警部門委托的鑒定結論確認,上訴人對鑒定結論并未提出異議;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7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依法應予采納,本案保險合同有效。被上訴人吳慶賀、王某某主張的損失應依法得到賠償。卷中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本案不存在超訴訟時效問題;關于誤工期限系公安交警部門委托的鑒定結論確認,上訴人對鑒定結論并未提出異議;故上訴人的上訴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237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趙陽利
審判員:郭建英
審判員:楊曉娣
書記員:馬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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