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高學紅(山西瑜亮律師事務所)
張某
郭?。ㄎ悼h南留莊博愛法律服務所)
羅杰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大同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
負責人薛雁翔,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高學紅,山西瑜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郭健,蔚縣南留莊博愛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審被告路曉晨,農民。
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蔚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蔚縣支公司)。住所地:蔚縣。
負責人顧永君,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杰,人保財險張家口分公司職員。
人保財險大同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蔚縣人民法院(2014)蔚民初字第4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被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路曉晨、人保財險蔚縣支公司在訴訟中列舉的證據(jù)和庭審中的陳述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袁軍駕駛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在榮烏高速公路與同向行駛的陳海龍駕駛的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袁軍及所駕車乘車人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過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軍應承擔全部責任,陳海龍無責任,張某無責任。由于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在人保財險蔚縣支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在人保財險大同公司投有車上人員險20萬和不計免賠。故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提出,被上訴人張某的傷情較輕,住院24天,但出院八個月之后才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屬于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力,計算八個月誤工費明顯不合理、護理費超出部分不應承擔、傷殘賠償金賠償錯誤和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被上訴人張某事故發(fā)生后入住內蒙古準格爾旗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失血性休克、閉合性腹部損傷、腹腔積液、脾破裂、舌裂傷、左前臂軟組織挫裂傷、胸部軟組織損傷、左側第2、6肋骨骨折。出院情況記載,患者一般情況可,訴左胸部疼痛好轉,活動時明顯,復查B超提示:脾窩區(qū)包裹性積液(7.4×2.3CM),脾窩區(qū)包裹性積液,擇期行穿刺術。出院醫(yī)囑,(治療及出院帶藥)出院一月后門診復查,不適隨時就診。2014年3月26日蔚縣人民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證實,治療建議:需一人護理期限5個月,加強營養(yǎng),門診復查。醫(yī)院的診斷證實,張某在內蒙出院后,并未痊愈仍在治療當中。故原審據(jù)此確認張某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認定有據(jù),并無不當。其次,判決由上訴人承擔相關的訴訟費用也符合《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jù)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被上訴人張某、原審被告路曉晨、人保財險蔚縣支公司在訴訟中列舉的證據(jù)和庭審中的陳述及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確認袁軍駕駛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在榮烏高速公路與同向行駛的陳海龍駕駛的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尾部相撞,造成袁軍及所駕車乘車人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過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袁軍應承擔全部責任,陳海龍無責任,張某無責任。由于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在人保財險蔚縣支公司投有兩份交強險。冀G×××××/冀G×××××掛號重型牽引車在人保財險大同公司投有車上人員險20萬和不計免賠。故保險公司應在承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提出,被上訴人張某的傷情較輕,住院24天,但出院八個月之后才進行相應的傷殘鑒定,屬于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力,計算八個月誤工費明顯不合理、護理費超出部分不應承擔、傷殘賠償金賠償錯誤和不應承擔訴訟費用的上訴理由。經(jīng)查,被上訴人張某事故發(fā)生后入住內蒙古準格爾旗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失血性休克、閉合性腹部損傷、腹腔積液、脾破裂、舌裂傷、左前臂軟組織挫裂傷、胸部軟組織損傷、左側第2、6肋骨骨折。出院情況記載,患者一般情況可,訴左胸部疼痛好轉,活動時明顯,復查B超提示:脾窩區(qū)包裹性積液(7.4×2.3CM),脾窩區(qū)包裹性積液,擇期行穿刺術。出院醫(yī)囑,(治療及出院帶藥)出院一月后門診復查,不適隨時就診。2014年3月26日蔚縣人民醫(yī)院疾病診斷證明書證實,治療建議:需一人護理期限5個月,加強營養(yǎng),門診復查。醫(yī)院的診斷證實,張某在內蒙出院后,并未痊愈仍在治療當中。故原審據(jù)此確認張某的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認定有據(jù),并無不當。其次,判決由上訴人承擔相關的訴訟費用也符合《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75元,由上訴人人保財險大同公司負擔。
審判長:鄭曉鳴
審判員:馬瑞云
審判員:王瀟
書記員:張巍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