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義市崇文街道迎賓北路30號。
主要負責人:房建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燕立功,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蓓,河北金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州市雙塔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28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燕立功、孫蓓,被上訴人張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培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訴人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1民初2836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上訴人少承擔61320元的賠償責任;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108320元的車輛修理費不合理,應予撤銷。雖然被上訴人提供了維修費清單及修理票據(jù),但該修理費用過高,超過了車輛的實際價值46800元。上訴人對車損提出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不顧上訴人的申請判決賠償108320元,應予撤銷。此外,本案事故屬于雙方事故,應核減對方車所投保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200元的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張某與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張某為證明自身車輛損失情況,提交了北京天瑞汽車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京G×××××車輛修理費發(fā)票、施救費發(fā)票、《維修車輛材料明細表》和《施工單》。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認為車損數(shù)額過高,主張從車輛初次登記日2009年3月12日起按照折舊率計算車輛損失。因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是按照新車購置價承保并收取保費,賠償時要求折舊計算不僅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且無事實依據(jù),不予支持。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在一審庭審中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且張某主張的保險損失數(shù)額并未超出保險限額,故一審法院依據(jù)張某提供的相關證據(jù)進行裁判,并無不當。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上訴主張應核減事故對方所投保交強險200元賠償責任,該費用已在一審判決中予以扣除。
綜上所述,人保財險孝義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33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紅哲 審 判 員 趙 明 代理審判員 陳 寧
書記員:邊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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