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
李衛(wèi)紅
高某某
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呂梁孝義市府前街92號。
負責人房建文,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紅,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某某,住北京市豐臺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培軍,河北精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孝義支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4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孝義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衛(wèi)紅,被上訴人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培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上訴人認為修理費用過高,而被上訴人有修理明細和正規(guī)票據為證,上訴人雖提出異議,但沒有證據證明車輛存在不合理維修的情形,也未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故對上訴人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鄙显V人認為修理費用過高,而被上訴人有修理明細和正規(guī)票據為證,上訴人雖提出異議,但沒有證據證明車輛存在不合理維修的情形,也未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故對上訴人意見不予采納。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7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孝義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馮占新
審判員:王洪月
審判員:陳寧
書記員:佟鐵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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