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營業(yè)場所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大道80號。負責人:吳軍,該公司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晉,河南興鄴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田某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程。以上二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杜躍存,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郜海國。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陽市文峰區(qū)彰德路南段100號。法定代表人:齊吉忠,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人保文峰支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2017)冀0183民初737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65506.07(不服金額為8925.2元);二、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被上訴人田某某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時間為2017年7月,該鑒定結論依據(jù)的評殘標準已明確廢止,故該份鑒定不具有合法性。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lián)合發(fā)布,自2017年1月1日起適用的《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被上訴人所受傷殘的等級應為9級,故一審駁回上訴人的鑒定申請明顯程序違法。被上訴人田某某、李程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被上訴人郜海國未出庭答辯。被上訴人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未出庭答辯。田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120000元。2.負擔本案訴訟費。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原告田某某損失為:醫(yī)療費90.8元、傷殘賠償金169494元(28249×20年×30%)、精神損害撫慰金9000元、交通費500元、鑒定費1000元。2.郜海國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車發(fā)生事故時超載。3.郜海國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10萬元。4.本次事故一審法院已經做出(2016)冀0183民初3039號和(2017)冀0183民初2528號判決。(2016)冀0183民初3039號判決已生效,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已經在商業(yè)險中賠付9483元,交強險賠付16650元。(2017)冀0183民初2528號判決書已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賠償田某某損失75327.43元,其中在交強險中賠付49387元、在商業(yè)險中賠付25940.43元。交強險剩余55963元、三者險剩余64576.57元。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事故認定書、醫(yī)藥費票據(jù)、河北富榮家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原告田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晉州市晉州鎮(zhèn)人民政府和平里居委會居住證明、朝陽南區(qū)物業(yè)服務管理部證明、晉州司法鑒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佐證。一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傷的,應當賠償因此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相關損失。被告郜海國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投保,故對原告的損失應首先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承擔,超出部分在第三者責任險內按責任比例15%承擔。因被告郜海國駕駛的豫E×××××重型半掛車未投保不計免賠且超載行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減免15%的賠償責任的主張,一審法院應予支持。該減免的15%賠償由被告郜海國負擔,該車掛靠在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故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申請對原告的傷情以新的評殘標準進行重新鑒定,因該事故發(fā)生在新評殘標準實施之前,晉州司法鑒定中心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違背相關規(guī)定。被告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賠償原告田某某損失74431.27元【(179084.8元-55963元)×15%+5596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二、被告郜海國賠償原告田某某損失18618.27元【(179084.8元-55963元)×15%+(1000元×15%)】。被告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5日內付清。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50元,原告負擔518元,被告郜海國負擔832元。本院二審期間,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二審中,被上訴人提交了河北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出臺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該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凡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案件,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傷殘評定時,對于適用何種評殘標準,應與辦案機關協(xié)商,以鑒定委托部門意見為準適用評殘標準。鑒定委托部門不拿意見的,原則上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同一審查明事實致。本院認為,河北省司法鑒定協(xié)會出臺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銜接適用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guī)定:“凡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案件,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傷殘評定時,對于適用何種評殘標準,應與辦案機關協(xié)商,以鑒定委托部門意見為準適用評殘標準。鑒定委托部門不拿意見的,原則上適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北景附煌ㄊ鹿拾l(fā)生的時間為2015年10月24日。根據(jù)上述意見和事實,晉州司法鑒定中心依據(jù)《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作出的(晉州司法鑒定中心【2017】臨鑒字第02087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于法有據(jù),應予采信。基此,一審法院依據(jù)該鑒定意見書進行裁決,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文峰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田某某、李程、郜海國、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晉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民初7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3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陽市文峰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瑞祥
審判員 趙 林
審判員 王淑芳
書記員: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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