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東風大道286號。
負責人王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胡鈴,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村民。
被告李某某,村民,系被告李某之父。
被告楊金祥,村民,系被告李某之母。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訴被告李某、李某某、楊金祥追償權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以錯列當事人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系對自己訴訟權利的合法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及他人利益,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50元,減半交納175元,由原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某某分公司負擔。
審判員 杜 煉
書記員:張傳文 第2頁共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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