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承德市分公司),住河北省承德雙橋區(qū)東大街路北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802806448605H。
法定代表人王青,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薇,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淑舫,女,1958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生武(系王淑舫之子),男,漢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夏福玉,河北管文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傅偉瀚,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傅玉章,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
上訴人人保財險承德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淑舫、傅玉章、傅偉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雙橋區(qū)人民法院(2017)冀0802民初359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認定清楚,對被上訴人王淑舫因傷所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項目和數(shù)額確定合理,判決上訴人人保財險承德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和商業(yè)三者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人保財險承德市分公司在訴訟中并未舉證證明,在被上訴人傅玉章對所有的冀H×××××號小型轎車投保時,對其進行了責任免除告知和風險提示;本案中其他無責車輛并未對被上訴人王淑舫實施了侵權行為,不應承擔交強險無責賠付責任;一審法院對被上訴人王淑舫的誤工費,按照2017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批發(fā)和零售業(yè)年平均工資予以計算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財險承德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張廣全
審判員 李慧娟
審判員 張甫
書記員: 閆石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