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絳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新絳縣汾河灣市場北。
法定代表人:荊文杰,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冉寶強,河北尚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國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俊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國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國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二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國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呂雪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安國市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宋新成,河北言復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記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人。
原審被告:新絳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新絳縣三泉鎮(zhèn)吉莊村。
法定代表人:張俊勝,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絳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新絳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馮某某、馮俊田、馮景、馮二景、呂雪英及原審被告李記光、新絳縣運通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絳縣運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安國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3民初100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關于死亡賠償金,一審中被上訴人馮某某、馮俊田、馮景、馮二景、呂雪英提交了安國市第一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馮喜占的收入證明、工資表、租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贈與協議、房租收據及證人張某出庭作證等證據,上述證明可證實事發(fā)前馮喜占具有穩(wěn)定合法的收入來源且在城鎮(zhèn)居住已滿一年以上,一審據此認定馮喜占的死亡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并無不當。關于精神撫慰金,因本案馮喜占在事故中死亡,使被上訴人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的痛苦,一審法院對精神撫慰金予以支持,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
綜上所述,上訴人人保新絳支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陳道忠
審判員 楚國華
審判員 張峰先
書記員: 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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