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住所地:武安市中興路1738號。
負責人:李瑞章,任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波,河北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涉縣萬合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涉縣更樂鎮(zhèn)309國道更樂服務區(qū)。
法定代表人:戴金亮,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程翔,該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黎城縣橋北街100號。
法定代表人:王紅霞,任經理。
委托代理人:趙智安,河北群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中華南大街52號。
法定代表人:武慶發(fā),任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康潔,該公司職工。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武安支公司)與被告涉縣萬合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合物流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人保黎城支公司)、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萬合集團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11日11時許,李保峰駕駛冀D×××××/冀D×××××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至左權縣省××線××+62M處時,與對行的李計軍駕駛的冀D×××××/D1P86掛重型半掛車相撞,造成李保峰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經左權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保峰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李計軍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李計軍以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將原告中國人保武安支公司起訴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法院判決原告賠償李計軍車輛損失50105元,鑒定費2500元,共計60605元。原告于2017年1月19日將賠償款全部履行。李保峰駕駛的車輛DP1224/冀D×××××在被告中國人保黎城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在被告萬合集團公司投有商業(yè)第三者險,保險金額主車500000元,掛車500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F(xiàn)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向以上被告行使追償權。
本院認為,原告稱述的事實已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書認定且原告已實際履行,被告也無異議。故對原告行使追償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本案中由于冀D×××××/冀D×××××車在被告中國人保黎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被告萬合集團公司投有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內,本案中因原告的財產損失數(shù)額未超出對方車輛所投保險約定的責任賠償限額,故應由被告中國人保黎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先行賠付2000元,余款58605元按交警隊認定的李保峰承擔主要責任(58605×70℅)由被告萬合集團公司在第三者商業(yè)險中予以賠付41023.5元。本案中被告萬合集團怠于履行賠償義務,故其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涉縣萬合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黎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DP1224/冀D×××××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車損費2000元;
二、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在DP1224/冀D×××××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安支公司車損費、施救費、鑒定費等41023.5元;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38元,由被告萬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彥花
書記員:李磊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