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區(qū)支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武昌區(qū)中北路166號普提金商務中心A座16樓。
代表人:朱宇,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慧生,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蘇明月,湖北典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國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新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虞桃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以上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清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五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際,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李三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大冶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夏區(qū)江夏大道花山小區(qū)12棟一層三號。
法定代表人:郭洪四,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志華,湖北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武昌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李三云、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字23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該案材料進行了閱卷、并調查和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財保武昌支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其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扣除15000元的免賠,即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僅承擔135000元(含已付部分);2、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事實與理由:本次事故中李三云駕駛被保險車輛嚴重超載,屬于保險雙方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加扣免賠率情形,10%免賠部分不應由其公司承擔。原審判決對此未予認定扣除,屬于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
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起訴請求:1、判令李三云、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財保武昌支公司共同賠償其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誤工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各項損失共計936431.14元,財保武昌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責險及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2、由對方當事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3月10日15時20分許,李三云駕駛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行至315省道大冶市陳貴鎮(zhèn)黃志橋路段時與前面同向行駛的陳某某駕駛受害人柯光升乘坐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陳某某、柯光升受傷,二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3日,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李三云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行至事發(fā)路段時,與前車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且違反右側通行原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違法載人,且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柯光升無責任。受害人柯光升受傷后送至黃石市心醫(y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5月12日死亡。搶救期間,花醫(yī)療費270482.50元,李三云墊付11215.36元,另支付賠償款50000元。肇事車輛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系實際經(jīng)營者李三云所有,掛靠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經(jīng)營。2015年8月14日,肇事車輛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財保武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限額: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賠償損失限額為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300000元,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8月28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27日二十四時止。受害人柯光升生前于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經(jīng)常居住處地為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qū)新嘉街道穆河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受害人柯光升生前被扶養(yǎng)人對象為父親陳新燦(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親虞桃來(xxxx年xx月xx日出生),柯光升生前弟妹四人。
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的經(jīng)濟損失,經(jīng)審核為:1、醫(yī)療費用270482.50元;2、護理費5289元(31138元/年÷365天×62天);3、死亡賠償金541020元(27051元×20年);4、喪葬費23660元(47320元/年÷2);5、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9606元(9803元×5年÷5人+9803元×5年÷5人);6、交通費酌定3000元;合計款863057.50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本次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李三云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某負次要責任,柯光升無責任,并無不妥,予以認定。李三云系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實際所有人,是陳某某受傷害的侵權人之一,應承擔陳某某受傷損失的賠償責任。陳某某對自身傷害結果亦存在過錯責任,應減輕李三云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事實,由李三云承擔70%的責任比例,較為適宜。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系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掛靠單位,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該掛靠車輛產(chǎn)生的侵權行為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鄂A×××××重型倉柵式貨車在財保武昌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輛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財保武昌支公司應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所述,故陳某某等五人要求李三云按責賠償其受傷損失562140.25元(不含交強險部分)的請求,合法正當,應予支持;上述款項,由財保武昌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陳某某等五人150000元,同時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陳某某等五人60000元,合計款210000元,李三云在扣除保險公司賠償?shù)臄?shù)額外,還應賠償陳某某等五人損失412140.25元,其已支付61215.36元,實際賠償額為350924.89元,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辯稱其僅在掛靠管理費范圍內承擔責任,不是事故的實際侵權人,對事故發(fā)生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一、財保武昌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經(jīng)濟損失210000元;二、李三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損失350924.89元,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三、駁回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財保武昌支公司提交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九條約定,“保險人在依據(jù)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下列免賠率免賠:(一)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5%,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0%,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15%,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免賠率為20%;(二)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三)投保時指定駕駛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為非指定駕駛人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增加免賠率10%;(四)投保時約定行駛區(qū)域,保險事故發(fā)生在約定行駛區(qū)域以外的,增加免賠率10%”。附加險條款不計免賠率特約條款約定,“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因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而增加的;…”財保武昌支公司提交的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保險投保單,投保人在保險投保單上以投保人聲明,保險人已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等內容作了提示說明,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在投保人聲明部分加蓋了公章。
本院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三云駕駛嚴重超載的車輛,行至事發(fā)路段時,與前車未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且違反右側通行原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兩輪輕便摩托車違法載人,且未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負次要責任??鹿馍裏o責任。對于財保武昌支公司提出的本次事故中李三云駕駛被保險車輛嚴重超載,屬于保險雙方簽訂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九條第(二)項約定的加扣免賠率情形,10%免賠部分不應由其公司承擔的上訴理由,因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公司承擔責任的基礎是保險合同,作為簽訂合同一方的
當事人,保險公司只需要承擔合同約定內的義務。保險公司應當根據(jù)其與投保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約定以及《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賠償。本案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作為投保人與財保武昌支公司簽訂了商業(yè)三者險保險合同(附加不計免賠),該保險合同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九條及附加險不計免賠條款約定,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的,增加免賠率10%,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依據(jù)上述約定,被保險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超載,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故財保武昌支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財保武昌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陳某某135000元(150000-150000×10%)。
綜上所述,財保武昌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2016)鄂0281民初字2365號民事判決;
二、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武昌區(qū)支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經(jīng)濟損失195000元;
三、李三云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損失365924.89元,武漢捷成達商貿有限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陳某某、陳國明、陳國強、陳新燦、虞桃來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所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3166元,由陳某某負擔3950元,李三云負擔9216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75元,由李三云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嚴云峰 審判員 曹曉燕 審判員 童 威
書記員:彭嬌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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