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曉光,河北遠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滄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43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委托具備鑒定資質(zhì)的鑒定機構(gòu)對案涉車輛的損失進行了鑒定,上訴人并無相反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jié)論,其提出車損認定過高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公估費系為查清案涉車輛的損失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費用,一審法院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認定公估費由上訴人人保滄州公司承擔并無不當。因案涉車輛的貸款已經(jīng)償還完畢,該保險的第一受益人(貸款的銀行)不再享有保險利益,故被上訴人劉某某可以作為該車的所有權(quán)人直接提起訴訟,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劉某某就車輛損失直接要求上訴人賠償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郭亞寧
審判員 高娜
書記員: 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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