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運河橋西200米。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趙朵朵,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驊市。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審被告:楊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黃驊市。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一、請求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2018)冀0983民初360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我司多承擔的89158元;二、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未依法查明事實。被上訴人夏某某系農村戶口,在其未能充分舉證其經(jīng)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均來源于城鎮(zhèn)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主觀認定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式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收入為標準,顯然與事實不符。另外,被上訴人夏某某經(jīng)鑒定為九級傷殘,但是依據(jù)其傷情,該鑒定結論明顯與實際情況相悖,故我方認為應當對夏某某的傷情重新進行鑒定,以確保其鑒定結果的公正性。鑒定費屬于程序性費用,不應當由我公司承擔。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且程序違法,此行為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上訴人的二訴請求。夏某某答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被上訴人雖然戶籍地為農村,但是2014年3月25日至發(fā)生交通事故一直在黃驊市信譽樓工作,在位于黃驊市文化路與信譽大街交口處的職工宿舍居住,一審時提交了信譽樓商廈提供的誤工證明,及居委會證明證實被上訴人經(jīng)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賠償金;2、傷殘鑒定意見書系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3、鑒定費系確定傷殘等級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由上訴人承擔。楊群未答辯。夏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50130元。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9月4日8時50分許,被告楊群駕駛冀J×××××號車沿南大港興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興港路145號燈桿處右轉通過非機動車道駛出道路時,與沿東側非機動車道由北向南原告夏某某駕駛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渤海新區(qū)交警三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楊群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楊群為冀J×××××號車所有人,該車在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投有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理賠險額50000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冀J×××××號車上述保險均處于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告楊群的駕駛證及冀J×××××號車行駛證合法有效。另查,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夏某某受傷,原告在南大港醫(yī)院住院治療共23日。診斷為:右肩部外傷后致右肩岡上肌肌腱斷裂,經(jīng)手術治療后,現(xiàn)右肩關節(jié)功能受限,致右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50%以上,經(jīng)司法鑒定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誤工期60-120日、護理期60-90日、營養(yǎng)期30-60日。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楊群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3000元,原告認可無異議。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本院予以確認的原告損失有1、醫(yī)藥費15675.03元(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在南大港醫(yī)院住院治療,提供了醫(yī)藥費票據(jù)、診斷證明、病歷用藥清單在案佐證,數(shù)額合理有據(jù),應予支持)2、伙食補助費1150元(原告主張住院23日,按50元/日算,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3、營養(yǎng)費1800元(依據(jù)病例結合原告?zhèn)?,本院酌定營養(yǎng)期限45日,按照40元/日計算)4、誤工費6600元(原告當庭提供的誤工費證據(jù)合法有效,該證據(jù)證明發(fā)生交通事故前原告在黃驊市信譽樓商廈工作,月平均工資2200元事實成立,本院依法確認。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確認原告誤工期限90日。)5、護理費7543.5元(根據(jù)原告的傷情及司法鑒定意見書,本院確認原告護理期為75日,住院期間23日支持一人護理,標準按河北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156元/日計算,出院后52日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計算,護理費為156元/日X23日+28249元/年÷365天X52天=7543.5元)6、傷殘賠償金112996元(原告夏某某的傷殘等級由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評定為九級。根據(jù)原告提供的證據(jù)能夠證實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在黃驊市信譽樓商廈職工宿舍,該地區(qū)在黃驊市市區(qū)范圍內,傷殘賠償金按河北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年計算為:28249元/年X20年X20%=112996元)7、鑒定、檢查費2170元(該費用系為查明原告?zhèn)麣埖燃壖白o理期限、誤工期限、營養(yǎng)期限所產(chǎn)生的必要合理費用,應予支持)8、精神撫慰金10000元(根據(jù)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原告的傷殘等級,原告主張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9、交通費300元(根據(jù)原告的住院期限及居住地,本院酌情確定,原告的主張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綜上,原告夏某某各項損失合計為158234.53元。一審法院認為,此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并做出的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準確,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確認原告夏某某的損失為158234.53元,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醫(yī)療費理賠限額及范圍內賠付原告10000元,傷殘項下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10000元,交強險內合計賠付120000元。剩余38234.53元由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依70%的責任比例賠付原告26764元,共計賠付146764元。被告人財保滄州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原告夏某某返還被告楊群墊付款3000元,被告楊群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在冀J×××××號車所投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賠償原告夏某某各項損失146764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原告夏某某返還被告楊群墊付款3000元,被告楊群在本案中不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三、駁回原告夏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有給付內容的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因與被上訴人夏某某、原審被告楊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3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人保財險主張不應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夏某某傷殘賠償金及不認可夏某某的傷殘等級,同時認為鑒定費不應承擔。原審夏某某提交了信譽樓百貨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兩份證明、勞動合同、工資發(fā)放表及黃驊市驊中街道辦事處第一公館社區(qū)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原審中,人保財險并未對上述證據(jù)提出異議。故,人保財險主張不應以城鎮(zhèn)標準計算夏某某的傷殘賠償金,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夏某某的傷殘等級,黃驊市人民法院委托黃驊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鑒定意見書,人保財險原審既未對該鑒定意見書發(fā)表質證意見也未提出異議,更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或提出對該意見書進行重新鑒定。所以,對人保財險主張夏某某傷殘等級應重新鑒定,本院亦不予支持。鑒定費系查明損失所必須的費用,原審支持該費用并無不當。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2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王培峰
審判員 溫麗梅
書記員:張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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