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超,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國瑩,河北馨鐵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職員,住河北省黃驊市,現(xiàn)住河北省滄州渤海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連君,河北滄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滕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河北省黃驊市。
原審被告:滕克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滄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某某、原審被告滕欣、滕克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9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一、撤銷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97號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承擔41768元的賠償責任(上訴金額32203元);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被上訴人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依法應當降低精神撫慰金,數(shù)額不應當超過3000元;二、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河北省農(nóng)村標準計算為22102元。被上訴人提交的所在公司的證明無法人簽字,勞動合同最后一頁沒有填寫簽訂日期,未在勞動局備案,該組證據(jù)不具有真實性。被上訴人并沒有證據(jù)證實其在城鎮(zhèn)生活滿一年并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故傷殘賠償金應當按照河北省農(nóng)村標準計算。
張某某辯稱,一、我方提交的勞動合同均有勞動局的備案,可以證明其真實性。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收入來源于城市,應當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算;二、一審法院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以及被上訴人的傷殘等級確定精神撫慰金5000元數(shù)額合理。上訴人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駁回其上訴請求。
滕欣、滕克紅未出庭答辯。
張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依法判決被告方賠償原告各項損失87817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方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7月17日11時10分,被告滕欣駕駛冀J×××××號轎車,沿黃驊市新海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九九羊湯門市部門前處左轉(zhuǎn)彎調(diào)頭時,與沿新海路由東向西行駛的張某某所駕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該事故經(jīng)黃驊市交警大隊勘查處理,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滕欣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被告滕克紅系冀J×××××號轎車車主,滕克紅的女兒滕欣駕駛該車,滕欣的駕駛證、該車行駛證均合法有效。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200000元及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均自2015年8月24日至2016年8月23日,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該車保險期間內(nèi)。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一審法院確認原告張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5985元,依據(jù)住院費票據(jù)、診斷證明、住院病歷、用藥清單確認。其主要傷情為左側(cè)多發(fā)肋骨骨折。2、住院伙食補助費3700元,原告住院37天,參照河北省公職人員差旅費補助標準,按每天100元計算。3、營養(yǎng)費,無充分證據(jù)證實必要性,不予支持。4、護理費5312元,結(jié)合原告?zhèn)椋С肿≡浩陂g一人護理,按河北省社平工資標準計算,52409元÷365天×37天=5312元。5、殘疾賠償金52304元,依據(jù)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gòu)出的鑒定報告,確認原告因傷致十級傷殘。依據(jù)原告勞動合同、工作及居住證明等證據(jù),能夠證實原告在黃驊港城區(qū)居住、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應予確認。按河北省城鎮(zhèn)居民收入標準計算,26152元×20年×0.1=52304元。6、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依據(jù)原告的傷殘等級及被告方的事故責任酌定。7、傷殘鑒定檢查費1070元,依據(jù)鑒定費發(fā)票確認。8、交通費500元,結(jié)合原告的實際需要酌定。9、車輛施救費100元,依據(jù)施救費發(fā)票確認。以上損失,合計確認73971元。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及上列證據(jù)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事實依據(jù),處理程序合法,一審法院予以確認。依據(jù)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被告滕欣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滕欣具有合法駕駛資格,被告滕克紅無過錯,滕克紅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冀J×××××號轎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對原告張某某的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依責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滕欣對保險公司賠付的部分不再履行賠償義務。原告張某某的73971元損失,未超出交強險各分項限額,應由被告人保財險滄州公司在冀J×××××號轎車交強險限額內(nèi),全額賠付原告。被告滕欣、滕克紅經(jīng)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當庭陳述、答辯、舉證、質(zhì)證等訴訟權(quán)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張某某各項損失73971元。二、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履行賠付義務后,被告滕欣不再履行賠償義務。三、被告滕克紅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98元,由原告張某某承擔158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840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期間張某某提交其與河北省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三份,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與2016年1月1日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均在滄州××新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中心備案。同時張某某提交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及滄州××新區(qū)公安分局臨港邊防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張某某自2011年8月起至今在河北渤海煤焦化有限公司工作,一直居住在中鐵生活小區(qū)宿舍樓。因此一審法院認定張某某的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對其傷殘賠償金按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進行計算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一審期間,黃驊市人民法院委托黃驊法醫(yī)鑒定中心對張某某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張某某的傷殘等級被評定為十級,一審法院酌情認定精神撫慰金為5000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范秉華 審判員 郭亞寧 審判員 余志剛
書記員:孫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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