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彥君,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趙朵朵,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間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明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獻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某、陳明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間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38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由我公司多承擔的3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過高,我司認可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50元標準計算,營養(yǎng)費按每天25元標準計算。2、護理費應按照農(nóng)林牧漁標準計算。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李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身體受到傷害,在河間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十天,一審判決對李某某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每天100元計算、營養(yǎng)費按每天50元計算并無不當,對李某某住院期間的護理費按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一審判決認定的上述費用過高,但不能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證明,故對上訴人的上訴主張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珍 審判員 冉旭 審判員 張梅
書記員:丁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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