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北環(huán)中路運河橋西。
負責人:李彥君,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姜文嬌,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南皮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連振,系趙某某丈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孫曉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寧津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宏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寧津縣。
原審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光榮路一城楓景2號樓107號門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經理。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滄州人保財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被上訴人孫曉東、原審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滄州華安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縣人民法院(2017)冀0927民初18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各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的證據,均是圍繞其上訴主張或者答辯意見進行事實陳述和觀點闡述。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不再贅述。
本院認為,上訴人滄州人保財險公司不認可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鑒定結論,認為被上訴人趙某某傷不構成傷殘且“三期”中誤工期鑒定期限過長,認為應當重新鑒定,因上訴人滄州人保財險公司沒能提交證據證明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意見存在鑒定程序違法或者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法定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本院不準予上訴人重新鑒定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作出的鑒定結論意見應予采信。根據被上訴人趙某某在一審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趙某某與其家人長期在城鎮(zhèn)居住,一審法院按照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計算趙某某的誤工費和殘疾賠償金依據充分,并無不當。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每天100元計算,符合河北省的標準,并無不妥。鑒定費是為查明被上訴人趙某某傷情以及“三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屬于被上訴人趙某某的直接損失,應當由作為保險人的上訴人滄州人保財險公司承擔。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應由敗訴方承擔,上訴人滄州人保財險公司在一審訴訟中敗訴,應當承擔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上訴人滄州人保財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及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冉旭
審判員 張梅
審判員 溫麗梅
書記員: 王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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