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陽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負責人:朱慧平,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豫光,河南沐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孫自剛,男,1967年10月10日生,漢族,住河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百順,河南旺慶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陽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搓栔Ч?因與被申請人孫自剛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1094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人?;搓栔Ч旧暾堅賹徴埱螅撼蜂N一、二審判決,改判人保淮陽支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2009年9月9日,人?;搓栔Ч居?012年向案外人王芝文履行賠償義務。2018年2月2日,孫自剛提起本案訴訟,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一、二審法院以訴訟時效中斷為由判決人保淮陽支公司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2、孫自剛明知人?;搓栔Ч疚绰男匈r付義務。2010年12月17日,交通事故受害人王芝文于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對此孫自剛不可能不知道。否則,法院不會于2017年11月強制劃扣孫自剛款項,因此孫自剛完全知道人保淮陽支公司未履行全部的賠償義務。3、本案不適用《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關于責任保險的訴訟時效特別規(guī)定,本案訴訟時效應當從(2010)閔民一(民)初字第5755號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被申請人孫自剛辯稱:1、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2009年9月9日發(fā)生交通事故,2010年5月王芝文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2010年12月該案進入執(zhí)行。2011年2月孫自剛起訴本案要求人?;搓栔Ч举r償。至此,孫自剛已經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人?;搓栔Ч局鲝埩藱嗬?。2、人保淮陽支公司未告知孫自剛核定賠償金額的事實,因此不發(fā)生訴訟時效期間起算問題。2012年8月人?;搓栔Ч韭男辛瞬糠至x務,但其未告知核定的理賠金額,孫自剛直至2017年11月一審法院扣劃孫自剛帳戶里的款項,孫自剛才知曉人保淮陽支公司未履行全額理賠款項的事實。2018年1月22日一審法院出具結案證明,應視孫自剛自此確定人?;搓栔Ч疚绰男腥康馁r償義務的事實,因此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8年1月22日開始起算,本案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再審審查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孫自剛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已過時效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算。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應為法院作出(2010)閔民一(民)初字第5799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的2010年7月13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債權人提起代位訴訟的,應當認定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fā)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第十九條規(guī)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本案中,首先,2010年12年17日,法院立案受理交通事故受害人申請強制執(zhí)行案件;嗣后,孫自剛向法院提交人保淮陽支公司商業(yè)險保單及聯(lián)系方式;2011年2月5日,法院向人?;搓栔Ч炯乃蛥f(xié)助執(zhí)通知書,故原審法院作出孫自剛在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兩年內向人?;搓栔Ч局鲝垯嗬?,并未超過保險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認定有法律依據。其次,2012年8月,人?;搓栔Ч韭男胁糠仲r付義務后,并未告知孫自剛及交通事故受害人其核定理賠的金額;2017年11月14日,一審法院扣劃孫自剛賬戶款項,孫自剛才知道人保淮陽支公司未能履行全額賠付義務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認定孫自剛向人?;搓栔Ч局鲝垯嗬脑V訟時效應自2017年11月14日起計算兩年亦有法律依據。第三,2018年2月,孫自剛提起本案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綜上,人?;搓栔Ч镜脑賹徤暾埐环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淮陽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員:王曉娟
書記員:史偉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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