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負責人汪強,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呂瑗,陜西維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田培群,陜西西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與被上訴人魏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案,不服臨渭區(qū)人民法院(2015)臨民初字第024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呂瑗,被上訴人魏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培群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2015年5月9日20時許,段書平駕駛陜ECB189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關中環(huán)線由北向南行駛至關中環(huán)線與工業(yè)大道十字路口北1KM時,與倒地的原告魏某某駕駛的無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車輛受損,原告魏某某受傷,造成車損人傷的交通事故。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渭大隊渭臨交肇[2015]第5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書平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魏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5月9日至6月3日在渭南市中心醫(yī)院住院治療35天,花費醫(yī)療費138340元,門診費2689.24元。審理中,經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渭南市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對原告魏某某傷殘等級、誤工及后續(xù)治療費作出陜渭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2015]臨鑒字220號司法鑒定書,鑒定意見為:1.被評定人交通事故致多發(fā)性肋骨骨折評定為十級傷殘。2.被評定人交通事故致骨盆多處骨折、畸形,左下肢縮短2.2cm,評定為十級傷殘。3.被評定人交通事故致左下肢功能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4.被評定人后續(xù)治療費約需壹萬元(Y:10000.00)元人民幣。5.被評定人此次損傷誤工期限為155日,并花費鑒定費2400元。另查,原告魏某某系無牌兩輪摩托車車主。趙茹雅系陜ECB189號車車主,段書平系該車駕駛員,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一份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趙茹雅、段書平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下余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已與原告魏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
原審認為,渭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臨渭大隊渭臨交肇[2015]第55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段書平應負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魏某某不負事故責任。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責任劃分適當,應依法予以認定。原告魏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10000元、殘疾器具費864.08元,證據(jù)確實充分,予以認定。原告魏某某主張護理費未提供其他相關證據(jù),對此護理費按住院天數(shù)每天80元計算,即護理費為2800元(35天×80元/天)。原告魏某某主張誤工費,提供的相關證據(jù)達不到其證明目的,根據(jù)司法鑒定誤工期限為155天,每天80元計算,即誤工費為12400元(155天×80元/天)。原告魏某某三個十級傷殘,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為58478.4元(24366元×20年×12%)。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魏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認可2000元的辯稱予以支持。交通費酌定為300元。原告魏某某主張復印費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予支持。原告魏某某主張的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未提供其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相關證據(jù),故對此請求不予支持。上述損失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原告魏某某各項損失總額86842.48元(具體賠償清單及計算方式詳見附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泫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魏某某各項損失共計86842.48元。二、駁回原告魏某某其余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查明案件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該起道路交通事故段書平應負事故全部責任,被上訴人魏某某不負事故責任。段書平系該車駕駛員,該車在上訴人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理由由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十三條之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有權請求部分或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上訴人認為認定,逃逸車輛和上訴人承保車輛均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被上訴人的傷情由逃逸車輛和上訴人承保車輛共同造成,現(xiàn)逃逸車輛無法找到,雙方責任大小無法分清,一審判決由上訴人承擔全部責任,而上訴人賠償后的追償權無法實現(xiàn)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于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得當,應當予以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8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公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晏 海 審 判 員 邢維利 代理審判員 郭 彬
書記員:柴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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