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法定代表人:王翔,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杰,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石某某元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元氏縣姬村鎮(zhèn)姬村。
法定代表人:王志國,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軍銳,河北濟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石某某元某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寧晉縣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23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閱卷、詢問當事人,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發(fā)寧晉縣人民法院2017冀0528民初2329號民事判決,發(fā)回原審法院重審或者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對本案依法改判;二、一審和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裁判部分錯誤,程序違法,具體如下:一、一審法院程序部分違法。涉案車輛損失由被上訴人自行委托公估機構鑒定,車損過高。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關于涉案車輛重新鑒定的申請,一審法院判決中未提及,同時沒有通知上訴人預交鑒定費用,使得上訴人喪失重新進行評估以確定被上訴人合理損失的權利。二、鑒定費用3000元和訴訟費用1222元不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已經將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對投保人進行了明確的提示說明,根據該條款的約走,鑒定費用、訴訟費用等間接損失屬于責任免除情形,不應由上訴人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主張本案一審期間其方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但其并未提供證據予以佐證。關于鑒定費和訴訟費的承擔問題,上訴人雖主張雙方有約定,屬于責任免除情形,但其未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故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分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田國英
審判員 許易然
審判員 武潔
書記員: 文子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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