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100804433442P。
住所地:石家莊市橋西區(qū)自強路6號。
負責人:王翔。
委托代理人:李東、羅樹子,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正定縣。
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以下或簡稱保險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為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張某某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張某某償還原告13003.91元及付清前的利息(利息以13003.91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7.35%,自2017年3月30日起計算);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某于2015年7月8日與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槐安西路支行(或下或簡稱“光大銀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約定貸款種類為人保個人小額信用貸款,貸款金額為4萬元,利率為年7.35%,貸款期限為2015年7月8日至2018年7月8日,等額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貸款本息,貸款本息按月共分36期償還,如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貸款人有權宣布所有貸款立即到期并收取罰息。被告向原告投保了個人信用貸款保險,保險事故發(fā)生時,光大銀行有權向原告索賠?,F(xiàn)原告已為被告向光大銀行代償22603.91元。后被告償還了9600元,尚有13003.91元未償還。經原告多次主張,被告至今未償還。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保險單,個人信用貸款保證保險投保單,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光大銀行貸款借據,代償債務與權益轉讓確認書等證據為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個人信用貸款保險投保單合法有效。原告依約代為清償了被告張某某對光大銀行貸款余額,原告主張按保險條款約定獲得在賠償范圍內代為行使光大銀行對被告請求賠償?shù)臋嗬?,要求被告支付代償本息;主張依個人貸款合同約定利率要求被告以代償本金為基數(shù)支付代償后的利息,應予支持。被告張某某經本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缺席判決。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向原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市分公司支付代償款13003.91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以代償本金13003.91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7.35%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起。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訴訟費139元,本院減半收取,由被告負擔69.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程計山
書記員: 戴興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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