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qū)運河路8號。負責人:高峰,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琳,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司機,戶籍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現(xiàn)住河北省黃驊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人保財險的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1、上訴人對一審傷殘鑒定不予認可。本案中一審法院依據(jù)的傷殘鑒定系法院在(2017)冀0983民初5456號案件中委托鑒定的結果,但5456號案件與本案雖是同一起事故引起,但是是兩個不同的保險合同糾紛。本案中保險合同中約定,傷殘采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來確認傷殘等級。一審法院將上一案件的鑒定結果直接用于本案,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約定。該鑒定結果不應作為定案依據(jù)。應采用《人身保險傷殘評定標準》來確認傷殘等級,以使查明傷情、準確適用保險合同。2、醫(yī)療費用構成不明。被上訴人在本案中主張醫(yī)療費用16254元、剩余部分另行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中主張,但其未對該部分費用構成予以說明、也未證明其實際從交通事故次責方獲得的賠償金額,故該部分費用存疑。被上訴人靳某某辯稱,1、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被上訴人傷殘等級經一審法院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等級符合被上訴人的實際傷情,程序合法。2、被上訴人醫(yī)藥費并非向三者車輛進行主張,其醫(yī)藥費部分僅是在被上訴人所投兩份意外保險中進行主張。其中在被上訴人與中國太平洋財產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支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中,主張醫(yī)藥費75147.94元,在本案中主張醫(yī)藥費16254.42元,對該事實我方提供河北省黃驊市(2017)冀0983民初6746號民事調解書一份及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的手機載明的該案一審開庭筆錄電子版,擬證明被上訴人所述醫(yī)藥費不存在重復主張情形。上訴人人保財險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6746號民事調解書及電子版載明的該案開庭筆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案與本案是兩個保險合同,兩個法律關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調解意見不能影響本案的的結論。且,對于醫(yī)療費因被上訴人交通事故系侵權造成,醫(yī)療費應當由三者交強險賠償,不足賠償?shù)陌簇煶袚?。因此,對于賠償順序不認同。主張的二次手術費不是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不應當計算在保險合同中的醫(yī)療費中。靳某某在一審時的起訴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其保險金119854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認定事實:冀J×××××冀J×××××號貨車車主為黃驊市遠航物流有限公司,冀J×××××號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投保司乘人員意外險2座,包括意外傷殘每座500000元,按比例賠付;意外醫(yī)療每座5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300元,按90%賠付;意外住院津貼每天150元,單次住院前3天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2017年4月14日7時30分,靳某某駕駛冀J×××××冀J×××××號貨車,在河北省陽原縣境內,沿207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485km+850m交叉路口,與沿南口村道由西向東行駛的張象忠駕駛的無號牌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靳某某及其乘車人張小朋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陽原縣公安交警大隊勘查處理,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靳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象忠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靳某某就其人傷損失醫(yī)療費以外的部分在一審法院起訴,主張其所駕車輛座險賠償。該案中一審法院委托對靳某某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根據(jù)《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標準,評定為九級傷殘,二次手術費15000元。經調解,一審法院作出(2017)冀0983民初5456號民事調解書,賠償靳某某傷殘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48000元。綜合原、被告訴辯意見及庭審意見,一審確認原告靳某某的損失為:1、醫(yī)療費16254元,依據(jù)住院病歷、收費票據(jù)、用藥清單、診斷證明確認。其主要傷情為腰1椎體骨折。其醫(yī)療費76402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合計91402元。按保險合同約定,扣除300元,按90%比例計算為81991元,原告在本案中僅主張限額內賠付16254元,其余部分另行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主張,應予支持。2、住院津貼3150元,原告住院24天,按保險合同特別約定,應扣除前3天,剩余21天按每天150元計算。3、傷殘賠償金100000元,依據(jù)一審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報告,確認原告因傷致九級傷殘。在司乘人員意外險意外傷殘每座限額500000元內,按通常的比例賠付方法,計算為500000元×20%=100000元。以上損失,合計確認119404元。一審認為:冀J×××××號貨車在被告人保財險投保司乘人員意外險,有保險單證實,應予確認。原告提交的車輛行駛證及司機駕駛證、從業(yè)資格證,經審查均有效,應予確認。交警部門依法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予以確認。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致駕駛人靳某某受傷,被告人保財險應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原告靳某某的上述119404元損失,應在該車司乘人員意外險限額內,意外傷殘、意外醫(yī)療、意外住院津貼項下賠償原告。被告主張應按保險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傷殘鑒定,但未提交保險條款及其已經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相關證據(jù),不予采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賠付原告靳某某保險金119404元。二、駁回原告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上述賠償款項,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匯至指定賬戶。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支行;戶名:黃驊市人民法院;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49元,由原告靳某某承擔6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承擔1343元(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經本院審理查明,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上訴人靳某某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經一審法院依法委托,靳某某的傷殘等級經司法鑒定,評定為九級傷殘,二次手術費15000元。關于靳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醫(yī)藥費為76402元,二次手術費15000元,共計91402元。靳某某的上述醫(yī)療費僅在本案主張16254元,其余在該案主張。上述事實由司法鑒定意見書、開庭筆錄等證實。另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次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責任認定及投保事實,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因同一次交通事故,在另案中,靳某某的傷殘等級已評定為九級傷殘。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三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五)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本案中,一審法院確認靳某某為九級傷殘并無不當。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靳某某在本案中主張醫(yī)療費16254元,與靳某某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中其所主張的醫(yī)療費,均系其因同一次交通事故發(fā)生醫(yī)療費的一部分,并不重復,故上訴人稱對本案的該部分費用存疑,并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人保財險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因與被上訴人靳某某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7)冀0983民初67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686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胡希榮
審判員 齊桂苓
審判員 王蘭英
書記員:劉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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