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
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
李某某
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住所地蠡縣城內。
代表人劉文軍,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住蠡縣。
委托代理人沈瑞清,河北旭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蠡縣支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人保蠡縣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佳,被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沈瑞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人保蠡縣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首先,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及上訴人應賠付的保險金數額問題?!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北景钢校显V人人保蠡縣支公司雖然認為李某某提供的公估報告對車輛損失鑒定數額過高,但其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加以證實,同時也沒有預交重新鑒定的費用,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上訴人關于一審程序違法的上訴理據不足,不能支持。一審法院依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妥。
其次,關于訴訟費用及公估費用的承擔問題。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費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人保蠡縣支公司提出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與上述規(guī)定不符,不予支持。公估費是為查清車輛損失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一審判決人保蠡縣支公司承擔公估費,并無不當。關于公估費數額問題,根據《河北省物價局關于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收費的通知》(冀價經費(2012)19號)規(guī)定,冀F×××××車損的公估費應為5722元。李某某對于超出收費標準的部分,可另行主張權利。對于冀F×××××掛車損失的公估費1387元,因李某某沒有提交與之對應的公估報告,不應支持。
再次,關于上訴人應否賠償被上訴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的問題。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進行理賠。被上訴人李某某在上訴人人保蠡縣支公司處為本案事故車輛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因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并致司機死亡,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依法應賠償司機死亡的損失,在其依據各保險合同未獲得足額理賠的情況下,上訴人人保蠡縣支公司不能免除相應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一審判決確認的公估費過高,應予變更。本院為化解雙方矛盾,多次對本案進行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金227776.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睘椤氨桓嬷袊嗣褙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金22381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br/>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17元,減半收取235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負擔2312元,被上訴人李某某負擔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17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負擔4623元,被上訴人李某某負擔9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李某某與人保蠡縣支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強制保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首先,關于一審程序是否違法及上訴人應賠付的保險金數額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 ?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北景钢?,上訴人人保蠡縣支公司雖然認為李某某提供的公估報告對車輛損失鑒定數額過高,但其沒有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加以證實,同時也沒有預交重新鑒定的費用,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故上訴人關于一審程序違法的上訴理據不足,不能支持。一審法院依據具有合法資質的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確定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數額,并無不妥。
其次,關于訴訟費用及公估費用的承擔問題。訴訟費用是訴訟當事人向法院交納為進行訴訟所必需的法定費用。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 ?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人保蠡縣支公司提出保險人不承擔訴訟費用的主張與上述規(guī)定不符,不予支持。公估費是為查清車輛損失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規(guī)定,一審判決人保蠡縣支公司承擔公估費,并無不當。關于公估費數額問題,根據《河北省物價局關于交通事故損失評估鑒證收費的通知》(冀價經費(2012)19號)規(guī)定,冀F×××××車損的公估費應為5722元。李某某對于超出收費標準的部分,可另行主張權利。對于冀F×××××掛車損失的公估費1387元,因李某某沒有提交與之對應的公估報告,不應支持。
再次,關于上訴人應否賠償被上訴人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的問題。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進行理賠。被上訴人李某某在上訴人人保蠡縣支公司處為本案事故車輛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及不計免賠險,因投保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并致司機死亡,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依法應賠償司機死亡的損失,在其依據各保險合同未獲得足額理賠的情況下,上訴人人保蠡縣支公司不能免除相應的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責任。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采信;一審判決確認的公估費過高,應予變更。本院為化解雙方矛盾,多次對本案進行調解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二)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河北省蠡縣人民法院(2014)蠡民初字第11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金227776.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保險金223811.4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br/>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17元,減半收取2359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負擔2312元,被上訴人李某某負擔4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717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蠡縣支公司負擔4623元,被上訴人李某某負擔94元。
審判長:馮占新
審判員:陳寧
審判員:王琦
書記員:金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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