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
金某某
張玉梅(黑龍江海珊律師事務所)
吳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515號。
負責人李彥君,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代曉東,黑龍江百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委托代理人張玉梅,黑龍江海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金某某、吳某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林甸縣人民法院(2015)林民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曉東,被上訴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玉梅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吳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案涉車輛損失及工時費均經(jīng)法院委托合法鑒定機構(gòu)鑒定形成,原審依據(jù)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辯解工時費過高及鑒定損失過大,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上訴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鑒定費、訴訟費系訴訟費用范疇,應由上訴人承擔。路政設施損失費系合理支出的費用,原審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范圍內(nèi)賠償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4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案涉車輛損失及工時費均經(jīng)法院委托合法鑒定機構(gòu)鑒定形成,原審依據(jù)鑒定評估報告進行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辯解工時費過高及鑒定損失過大,但其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上訴人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鑒定費、訴訟費系訴訟費用范疇,應由上訴人承擔。路政設施損失費系合理支出的費用,原審認定上訴人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范圍內(nèi)賠償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45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朱志晶
審判員:徐榮紅
審判員:劉放
書記員:李美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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