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叢臺區(qū)滏西大街33號,組織機構代碼80556526-0。
負責人張沄辰,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何曉軍,河北挺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青縣,
委托代理人陳瑋,河北萬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大名縣安運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市大名縣舊治鄉(xiāng)東王莊村西,組織機構代碼09779501-3。
負責人安懷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霍江濤,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與被上訴人周某某、大名縣安運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運運輸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縣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192號民事判決,向本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5年10月26日5時左右,季彥軍駕駛冀J×××××冀J×××××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載劉建華)由西向東行駛至221省道5公里加720米處時,與同向行駛的王占剛駕駛的冀D×××××冀D×××××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季彥軍、劉建華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邢臺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邢公交認字[2015]第20150021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季彥軍負此事故主要責任,王占剛負次要責任,劉建華無責任。原告周某某系冀J×××××冀J×××××號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在滄州市××區(qū)誠××運輸隊。冀J×××××冀J×××××號車車輛損失于2015年11月23日經(jīng)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評估為276,330元。另查明,冀D×××××冀D×××××號車的駕駛人為王占剛,車主為被告安運運輸公司,王占剛系被告安運運輸公司雇傭的司機,發(fā)生事故時是職務行為。冀D×××××冀D×××××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兩份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共計為1,050,000元,并入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文明行車、照章停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王占剛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因王占剛系被告安運運輸公司雇傭的司機,作為車主的被告安運運輸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冀D×××××冀D×××××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入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不足部分由該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nèi)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30%,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不承擔的部分,由被告安運運輸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根據(jù)已查明的事實,本院認定原告的損失有:1、車輛損失276,330元;2、施救費16,200元(8,200元+8,000元);3、評估費10,000元,共計302,530元。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2,000元,剩余損失扣除評估費由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87,159元[(302,530元-10,000元-2,000元)×30%];被告安運運輸公司賠償原告評估費3,000元(10,000元×30%)。綜上,被告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賠償原告89,159元,被告安運運輸公司賠償原告3,000元。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某某各項損失89,159元。二、被告大名縣安運運輸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周某某評估費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05元,減半收取為1,053元,由被告大名縣安運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基本一致。
另查明,發(fā)生事故交通時,涉案車輛雙方均同意委托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對事故受損情況進行評估。
本院認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事故雙方均同意由具有評估資質(zhì)的邢臺維公價格評估中心對涉案車輛受損價格進行評估,上訴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并未在法定期間內(nèi)申請對車輛受損情況提出重新鑒定,且無證據(jù)證明涉案評估書存在不合理情況,一審法院參照評估書作出事故損失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雖主張任縣鑫匯道路救援服務部施救與事實不符,施救費8000元應不予認定,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故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人保財險邯鄲市分公司請求改判賠償被上訴人周某某48860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07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武 潔 代理審判員 李合欽 代理審判員 劉西超
書記員:尚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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