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縣北環(huán)路南乾寧街東側(cè)。
負責人:鄭建廣,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軍,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春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吳橋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承承,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吳橋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崔長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滄州市吳橋縣。
三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震,河北精忠致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盧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本溪滿足自治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青縣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崔承承、崔長浩,原審被告盧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6)冀0922民初347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人保青縣支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我公司多承擔的205440元;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及鑒定費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和理由:第―、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據(jù)原告居民戶口簿顯示,原告為河北省吳橋縣農(nóng)村居民。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應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nóng)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第二、交通費,原告并未提供相應票據(jù)證實其實際損失,一審法院酌定1000元不合理。
劉某某、崔承承、崔長浩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盧峰未作陳述。
劉某某、崔承承、崔長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387065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死亡賠償金,原告主張630900元,根據(jù)山東省德州市城區(qū)規(guī)劃及原告提交的證據(jù),可證實崔寶正生前在城鎮(zhèn)居住滿一年,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原告主張死亡賠償金按山東城鎮(zhèn)標準計算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計算標準為按山東省上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31545元×20年為630900元。2、喪葬費,原告主張26230元,原告主張喪葬費證據(jù)充分,一審法院予以認定。計算標準為按河北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2409元÷2為26204.5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告主張60000元,一審法院酌情支持50000元。4、交通費,原告主張2000元,一審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某某、崔承承、崔長浩作為崔寶正的
第一順位繼承人,對崔寶正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享有繼承權。崔寶正駕駛冀J×××××、冀J×××××重型半掛貨車與盧鋒駕駛的冀J×××××、冀J×××××重型半掛貨車相撞,造成崔寶正死亡、乘車人劉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崔寶正、盧鋒共同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雙方的責任比例為崔寶正50%,盧鋒50%。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jù)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盧鋒駕駛的冀J×××××、冀J×××××重型半掛貨車登記在青縣雙龍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人保青縣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及限額為150萬元商業(yè)三者險、不計免賠險。綜上,逐項確定原告損失為:1、死亡賠償金630900元;2、喪葬費26204.5元;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4、交通費1000元,以上損失共計708104.5元,由被告人保青縣支公司在交強險死亡項下賠償三原告55000元,為另一傷者劉某某預留份額,剩余653104.5元按事故責任比例50%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原告即326552.25元。綜上,被告人保青縣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原告381552.25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81552.25元;以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50元,由被告盧鋒承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北簧显V人在一審中提交了《房屋租賃協(xié)議》、德州市德城區(qū)二屯鎮(zhèn)西南街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書面證明等證據(jù)用以證明崔寶正生前的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為城鎮(zhèn),上訴人未提供足以反駁的證據(jù)。一審法院確認以上證據(jù)的證明力,并按照山東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符合實際,并無不當。被上訴人對于主張的交通費2000元未提供證據(jù),一審法院根據(jù)實際情況酌情支持交通費1000元,并無不妥。崔寶正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崔寶正的遺產(chǎn),一審法院認為本案被上訴人對上述損失享有繼承權,表述錯誤,本院予以指出。
綜上所述,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被上訴人損失錯誤,本院予以變更。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變更河北省青縣人民法院(2016)0922民初3473號民事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賠償三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81552.25元,以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履行”為“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劉某某、崔承承、崔長浩各項損失共計38155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3550元,由原審被告盧峰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381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友僧 審判員 余志剛 審判員 穆慶偉
書記員:蔡一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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