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住所地高陽縣朝陽中路102號。
負責人董紀輝,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佳,河北陳麗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住高陽縣。
委托代理人魏家旺,河北榜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7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李佳,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魏家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1年11月27日原告劉某某為冀F×××××號車輛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盜搶險、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和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額為45萬元,保險期間從2011年11月27日到2012年11月26日。2012年7月30日原告劉某某將冀F×××××號車輛停放于高陽縣商貿(mào)城,因暴雨積水將其車輛淹沒并造成車輛損失。原告劉某某為此支付修理費108000元,保險公司先行理賠63518元,拒絕賠付44482元。原告出具軒宇鑫悅汽車公司出具的結算清單原件、保定軒宇鑫悅汽車有限公司增值稅普通發(fā)票一張予以證實。被告保險公司對以上證據(jù)不予認可,認為其公司已對該車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內(nèi)的修車費用進行了賠付,賠付合計金額為63518元,其余超出部分根據(jù)《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七條第十款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故原告車輛屬于不予賠償?shù)那樾?,但保險公司認可《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出險經(jīng)過注明:停放中被水淹,未二次打火。以上事實由書證、庭審筆錄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劉某某為其所有的冀F×××××號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機動車損失險保險責任包括: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原告受損車輛,在該《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出險經(jīng)過注明:停放中被水淹,未二次打火。原告并未違反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不屬于責任免除的情形,故本院予以確認。保險合同簽定后,在保險期限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賠償原告劉某某44482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12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享受權利。本案所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應依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理賠義務。本案所涉《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出險經(jīng)過證實,停放中被水淹,未二次打火。該“記錄”蓋有上訴人業(yè)務專用章,充分證實本案所涉事故車輛系單純被水淹造成發(fā)動機損壞,而非因二次打火造成損壞。同時,上訴人對其主張亦未提供合法有效證據(jù),故對其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2元,由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陽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陳恒然 審 判 員 曹文弟 代理審判員 翟樂光
書記員:佟鐵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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