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世紀大道1118號。
負責人:伍崇寬,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戚誠偉,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韓,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寶山區(qū)。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多珍,女。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多珍,女。
被告:周多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被告:張運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多珍(系被告張運淑之妻),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簡稱鼎臻公司)、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韓、被告周多珍(同時作為被告鼎臻公司、周某某、張運淑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判令被告鼎臻公司償還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幣2,722,492.89元及截止2019年6月25日的逾期利息138,715.52元;二、請求判令被告鼎臻公司支付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722,492.89元為基數(shù),按貸款執(zhí)行利率6.525%上浮30%計算);三、請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對被告鼎臻公司上述第一項至第二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四、請求判令若被告鼎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項至第二項付款義務,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與被告周多珍、被告張運淑協(xié)議,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寶山區(qū)友誼路XXX弄XXX號XXX、XXX室的房屋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受償;五、請求判令被告鼎臻公司、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賠償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律師費損失13,998元;六、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均由四被告共同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27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簽訂《綜合授信協(xié)議》(編號:XXXXXXXXXXXXX),約定由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鼎臻公司提供最高300萬元的授信額度。最高額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為:從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每筆具體業(yè)務項下的具體授信額度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上述最高額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被告鼎臻公司確認上海市寶山區(qū)友誼路XXX號B座為司法送達地址。2017年3月27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周多珍、被告張運淑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編號:XXXXXXXXXXXXX-1),約定被告周多珍、被告張運淑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寶山區(qū)友誼路XXX弄XXX號XXX、XXX室房屋作為抵押物抵押給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為《綜合授信協(xié)議》項下將產生的債務向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擔保被告鼎臻公司按時足額清償其債務,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300萬元。
2017年3月27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周多珍、張運淑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然人作為保證人)》(編號:XXXXXXXXXXXXX-2),約定被告周多珍、張運淑向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債權為依據(jù)《綜合授信協(xié)議》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簽訂的全部具體授信業(yè)務合同或協(xié)議項下發(fā)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300萬元。被告周多珍、張運淑確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海路XXX弄XXX號為司法送達地址。2017年3月27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周某某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然人作為保證人)》(編號:XXXXXXXXXXXXX-3),約定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主債權為依據(jù)《綜合授信協(xié)議》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簽訂的全部具體授信業(yè)務合同或協(xié)議項下發(fā)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額本金余額為300萬元。被告周某某確認上海市寶山區(qū)友誼路XXX號筑福大廈B座為司法送達地址。2018年4月12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委托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外灘支行(以下簡稱“光大銀行外灘支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簽訂《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編號:XXXXXXXXXXXXX),約定被告鼎臻公司向光大銀行外灘支行借款280萬元;貸款期限自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0月16日;被告鼎臻公司應于2018年10月16日償還全部貸款本金;貸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年利率為6.525%;貸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每季末20日;如被告鼎臻公司未按照約定償還貸款的,光大銀行外灘支行有權自該筆貸款逾期之日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被告鼎臻公司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逾期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對于被告鼎臻公司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有權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被告鼎臻公司應向光大外灘支行全額支付和補償為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及實現(xiàn)債權的其他費用。被告鼎臻公司確認上海市寶山區(qū)友誼路XXX號B座2樓為司法送達地址。2018年4月17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鼎臻公司發(fā)放了流動資金貸款280萬元。然而,被告鼎臻公司并未于2018年10月16日向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歸還貸款本金280萬元,業(yè)已違反《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的約定。為此,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訴至本院。
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為證明其訴請,提供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1、《綜合授信協(xié)議》及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證明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對被告鼎臻公司提供的最高授信額度為300萬元;
證據(jù)2、《最高額抵押合同(自然人作為抵押人)》,證明被告周多珍、張運淑以坐落于上海市寶山區(qū)友誼路XXX弄XXX號XXX、XXX室房屋為被告鼎臻公司在《綜合授信協(xié)議》項下全部債權提供擔保;
證據(jù)3、《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及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證明被告周多珍、張運淑為被告鼎臻公司在《綜合授信協(xié)議》項下債務按時足額清償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證據(jù)4、《最高額保證合同(自然人作為保證人)》及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證明被告周某某為被告鼎臻公司在《綜合授信協(xié)議》項下債務按時足額清償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
證據(jù)5、《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及確認送達地址承諾函,證明光大銀行上海外灘支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約定,由光大銀行上海外灘支行向被告鼎臻公司發(fā)放流動資金貸款280萬元;
證據(jù)6、《不動產登記證明》及《上海市房地產權證》,證明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取得了抵押房屋的抵押權,最高額債權限額為300萬元;
證據(jù)7、《聘請律師合同》及律師費發(fā)票,證明原告為本案聘請律師支出13,998元。
被告鼎臻公司、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辯稱:欠款是事實,對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訴請的逾期利息要求減免,不同意承擔律師費。
被告鼎臻公司、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未提供證據(jù)材料。
經(jīng)質證,被告鼎臻公司、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對原告證據(jù)對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簽訂編號為XXXXXXXXXXXXX的《綜合授信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向被告鼎臻公司提供最高授信額度300萬元;最高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為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止,具體業(yè)務的期限以具體業(yè)務合同的約定為準,但每筆具體業(yè)務項下的具體授信額度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晚于上述最高授信額度有效使用期限的截止日。
同日,為確保上述《綜合授信協(xié)議》的履行,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周多珍、張運淑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XXXXXX-1),被告周多珍、張運淑愿意以上海市友誼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房產作為抵押承擔最高額抵押擔保責任,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jù)《綜合授信協(xié)議》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的全部具體授信業(yè)務合同或協(xié)議項下發(fā)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300萬元,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被告鼎臻公司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復利、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同日,為確保上述《綜合授信協(xié)議》的履行,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周多珍、張運淑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與被告周某某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周多珍、張運淑、周某某作為保證人承擔最高額連帶保證責任,擔保的主債權為依據(jù)《綜合授信協(xié)議》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的全部具體授信業(yè)務合同或協(xié)議項下發(fā)生的債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最高本金余額為300萬元,擔保的范圍包括:被告鼎臻公司在主合同項下應向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復利、損害賠償金、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保證期間為自具體授信業(yè)務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被告鼎臻公司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018年4月12日,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委托光大銀行外灘支行與被告鼎臻公司簽訂編號為XXXXXXXXXXXXX的《流動資金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為采購,貸款金額280萬元;貸款期限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貸款年利率為固定利率6.525%;貸款按季結息,結息日為每季末20日;如被告鼎臻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償還貸款的,自該筆貸款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償全部貸款本息為止,逾期罰息利率為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被告鼎臻公司應于2018年10月16日償還全部貸款本金。
2017年4月20日,上海市友誼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房產依法辦理了抵押權登記,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為權利人,被告周多珍、張運淑為義務人,登記的最高債權限額為300萬元。
2018年4月17日,光大銀行外灘支行向被告鼎臻公司發(fā)放貸款280萬元,貸款借據(jù)載明:貸款最終還款日2018年10月16日,貸款利率6.525%。
另查明,被告鼎臻公司貸款本金余額為2,722,492.89元,拖欠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6月25日為138,715.52元。
本院認為,涉案《綜合授信協(xié)議》、《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依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理應恪守。合同簽訂后,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已委托光大銀行外灘支行依約向被告鼎臻公司發(fā)放貸款?,F(xiàn)借款期限已屆滿,被告鼎臻公司應歸還所欠貸款本息。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在保證期限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抵押房產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原告有權在登記的最高債權限額范圍內行使抵押權。原告光大銀行上海分行的律師費尚未支付,律師費損失未實際發(fā)生,對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2,722,492.89元;
二、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止2019年6月25日的逾期利息138,715.52元;
三、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9年6月26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為基數(shù),按《流動資金貸款合同》約定計算);
四、被告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對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項判決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追償;
五、如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項判決義務,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與被告周多珍、張運淑協(xié)議,以上海市友誼路XXX弄XXX號XXX室、XXX室房產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限額300萬元范圍內優(yōu)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清償;
六、駁回原告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余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499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34,499元,由被告上海鼎臻食品有限公司、周某某、周多珍、張運淑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金融法院。
審判員:伍興生
書記員:張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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