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qū)漢中路120號。
代表人:龔小元,行長。
委托代理人:沙夢晨,江蘇蘇尊容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南京恒興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六合經濟開發(fā)區(qū)龍華西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總經理。
被申請人:高某。
被申請人:高居興。
被申請人:海南金舟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泻8勐?3-2號福隆廣場A幢1705房。
法定代表人:高春,總經理。
申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與被申請人南京恒興船務有限公司、高某、高居興、海南金舟船務有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南京恒興船務有限公司、高某、高居興、海南金舟船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60萬元或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已向本院提供了擔保。
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申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財產保全申請;
二、自即日起,凍結被申請人南京恒興船務有限公司、高某、高居興、海南金舟船務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人民幣26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
申請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判員 顏虹
書記員: 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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