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來縣支行
郭連軍
徐開敬
林某某
勾某某
劉義堂
李少軍(河北博遠律師事務所)
李炎坤(河北博遠律師事務所)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來縣支行,住所地,懷來縣沙城鎮(zhèn)西坑街21號
。
負責人董燕,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郭連軍,信用風險管理部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開敬,客戶部信貸員。
被告林某某。
被告勾某某。
(二人系夫妻關系)被告劉義堂。
委托代理人李少軍,河北博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炎坤,河北博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來縣支行與被告林某某、勾某某、劉義堂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勾某某的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來縣支行申請對被告勾某某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勾某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懷來縣支行申請對被告勾某某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準許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勾某某的起訴。
審判長:王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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