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永寧大道39號。組織機構代碼88041838-3。
負責人:熊早華,男,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呂孟祥,男,湖北廣武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被告:李小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被告:劉堂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工,住武穴市。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以下簡稱“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訴被告劉某、李小娟、劉堂革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楫彬擔任審判長,審判員王懷軍、人民陪審員吳新展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7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呂孟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李小娟、劉堂革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4年4月10日,劉某以養(yǎng)殖需資金為由,向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申請貸款50000元,李小娟在借款申請人配偶處簽字認可。同日,劉某與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簽訂了《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劉堂革簽字擔保。合同約定:借款執(zhí)行利率以借款發(fā)放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上浮50﹪確定;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同年4月21日,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向劉某發(fā)放借款50000元,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逾期利率上浮20﹪。劉某借款到期后未予償還,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訴至本院,要求劉某、李小娟返還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劉堂革對劉某、李小娟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另查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月利率6‰。
本院認為:一、原告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與被告劉某簽訂的《農戶貸款借款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被告劉某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劉某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本息,應承擔違約責任?,F原告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劉某返還借款,并承擔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約定月利率9‰的120﹪計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三、原告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未向本院提交劉某與李小娟之間的婚姻關系證據,本案不能證實李小娟系劉某妻子,且李小娟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簽名,故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要求李小娟與劉某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不予支持;四、被告劉堂革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簽名,對擔保責任、擔保期限、擔保范圍均有明確約定,擔保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義務,故原告農業(yè)銀行武穴支行要求被告劉堂革對被告劉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返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薄⒌诙倭懔鶙l“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限被告劉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20日止按月利率9‰計算;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計算);
二、被告劉堂革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返還責任;
三、駁回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被告劉某、劉堂革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楫彬 審 判 員 王懷軍 人民陪審員 吳新展
書記員:阮新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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