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住所地:蘄春縣漕河鎮(zhèn)蘄春大道252號。
主要負責人:郭齊有,該支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湖北亨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葉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蘄春縣。
被告:方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蘄春縣。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與被告葉某某、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萬隆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葉某某、方某某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葉某某、方冬連償還原告貸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6年4月1日利息、罰息、復利13954.07元,合計63954.07元(后期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順延計算至貸款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3年12月,被告葉某某與原告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12個月,年利率9%。原告依約將借款發(fā)放給被告葉某某,被告葉某某、方某某未按約定還款。原告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
葉某某、方某某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與被告葉某某簽訂《農戶貸款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葉某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用途為生產周轉,借款期限自2013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28日,年利率9%;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本金的,貸款人對逾期借款從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執(zhí)行利率基礎上上浮50%計收罰息(罰息年利率為13.5%),直至本息清償為止。對應付未付利息,貸款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計收復利;還款方式為利隨本清,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原告依約將50000元借款發(fā)放至被告葉某某在原告處開設的賬戶中,被告葉某某未按約定償還借款本息。原告催收未果,遂訴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葉某某、方某某于1987年12月6日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葉某某簽訂的借款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定向被告葉某某發(fā)放借款,被告葉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全部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該借款發(fā)生于被告葉某某、方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被告方某某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與被告葉某某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亦非屬于違法犯罪活動中產生的債務,該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告要求被告葉某某、方某某償還借款本金的訴訟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葉某某、方某某償還的借款利息、逾期罰息、復利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葉某某、方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蘄春縣支行償還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3954.07元(利息、罰息、復利計算至2016年4月1日)及從2016年4月2日起按逾期罰息年利率13.5%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后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98.85元,減半收取計699.43元,由葉某某、方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遞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費(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黃岡分行營業(yè)部,戶名: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9。備注中注明本案案號及當事人名稱)。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孟柏林
書記員:李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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