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渚河支行,住所地邯鄲市邯山區(qū)渚河路甲64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400805524995A。負責人:郭海萍,該支行行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薄育萍,男,系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渚河支行風險信貸部客戶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新豐,河北鼎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邯鄲市館陶縣,現住址不詳,
農行邯鄲渚河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償還截止2018年5月28日透支本金與利息等合計6025.46元,其中本金4995.11元、利息741.65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88.70元(2018年5月29日至本息還清之日止的利息約定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及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農行邯鄲渚河支行信用卡客戶秦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本行申領金穗貸記卡1張,卡號為:62×××83,授信額度5000元。聯(lián)系人:王雙(配偶)聯(lián)系電話158××××2006.截止2018年5月28日透支本金與利息等合計6025.46元,其中本金4995.11元、利息741.65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88.70元。原告曾多次派員催收,被告拒不歸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原告的利益,根據秦某某申請時簽訂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相關法律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請求人民法院判令秦某某償還原告本息款項。秦某某未作答辯。農行邯鄲渚河支行圍繞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負責人職務證明、委托代理人職務證明、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主體身份;2.秦某某金穗貸記卡申請表、領用合約、章程及申請資料,證明被告當時領用信用卡事實;3.秦某某賬戶詳細信息及貸記卡交易明細,證明被告消費真實記錄;4.金穗貸記卡催收通知書、上門催收報告單,證明原告向被告主張過權利。秦某某未到庭、未舉證,視為放棄舉證、質證權利。經庭審審查,農行邯鄲渚河支行提交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且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存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2月21日,秦某某向農行邯鄲渚河支行申請辦理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秦某某在《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申請表》上簽名,申請表背面的《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中約定:發(fā)卡行(甲方)與金穗貸記卡申請人(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使用金穗貸記卡相關事宜,訂立本合約;領用合約對于利息和費用約定1.透支金額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息,并從乙方賬戶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年化利率約為18.25%,受每月天數不同及甲方還款情況不同等因素的影響,實際年化利率與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異),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具體適用利率由甲方根據乙方資信情況、用卡情況等因素確定或調整,并通過短信或賬單等方式告知乙方。透支利率上下限如有變動,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甲方按月計收復利,特定產品計收單利。2.對當期賬單本期發(fā)生的除預借現金外的其他透支交易,乙方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無須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銀行記賬日至到期還款日(含)期間的免息待遇。免息還款期最長56天,由甲方區(qū)分產品設置,并通過產品介紹等方式告知乙方。3.乙方未能按期償還全部應還款額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預借現金及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自銀行記賬日起計息。未能按期償還對賬單列明的最低還款額的,還應就最低還款額未償還部分的5%(最低1元人民幣/1美元/1歐元/1澳元/1英鎊/10日元,)支付逾期還款違約金。4.乙方使用預借現金額度取現、轉賬及充值的,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透支金額從銀行記賬日起計息。5.信用卡賬戶內存款視為溢繳款,不計付利息,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6.農業(yè)銀行的信用卡業(yè)務相關服務價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制定和調整,并采用網站公告、營業(yè)網點公告、對賬單、信函、手機短信等方式之一進行通知。農業(yè)銀行將嚴格按照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和調整的服務價格收取費用。農業(yè)銀行調整服務價格或變更本合約的,乙方可以在結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和費用等全部債務后,有權選擇解除本合約并銷卡;雙方協(xié)商一致的,也可以變更相關服務和對應合約內容。為履行本合約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費用由各方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由雙方協(xié)商承擔?!吨袊r業(yè)銀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規(guī)定: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信用卡是中國農業(yè)銀行發(fā)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額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額度內先交易后還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費信貸、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功能;“免息還款期”指持卡人除預借現金交易外,其他消費類透支交易從銀行記賬日起至到期還款日(含)之間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時間段。“全部應還款額”指截至當前賬單日,持卡人累計經發(fā)卡銀行記賬但未償還的交易款項,以及利息、費用等的總和。發(fā)卡銀行收到持卡人還款時,按照以下順序對其信用卡賬戶的各項欠款進行償還: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后本金的順序進行沖還;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應收利息或各項費用的順序進行償還。經審核,原告向被告發(fā)放金穗貸記卡,卡號:62×××83,授信額度為5000元,被告于2017年3月2日開通該卡。截止2018年5月28日,被告的上述金穗貸記卡透支本金4995.11元,拖欠利息741.65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88.70元,共計6025.46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于2018年7月17日訴至本院,訴請如前。
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渚河支行(以下簡稱農行邯鄲渚河支行)與被告秦某某信用卡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農行邯鄲渚河支行委托訴訟代理人薄育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秦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質證和抗辯的訴訟權利。原告提交的證據,來源合法,內容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依法應予以認定。被告向原告申領金穗貸記卡,在使用金穗貸記卡期間透支后不按約定還款,原被告之間形成信用卡糾紛。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證明截至2018年5月28日,被告的金穗貸記卡透支本金4995.11元,拖欠利息741.65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88.70元,共計6025.46元的事實可以認定。被告未按《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約定償還透支款顯屬違約,依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綜上所述,債務應予以清償,原告所訴,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渚河支行本金4995.11元,利息741.65元、逾期還款違約金288.70元,共計6025.46元(截止2018年5月28日);二、被告秦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鄲渚河支行以本金4995.11元為基數,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本息清償完畢之日止按照《中國農業(yè)銀行金穗貸記卡領用合約(個人卡)》計算的利息和逾期還款違約金。如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秦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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