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
陸俊梅
鄒某某
張閱強(黑龍江華遠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香坊區(qū)贛水路34號。
負責人郭建業(yè),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陸俊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該單位企管部職員,住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飛行員,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代理人張閱強,黑龍江華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以下簡稱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鄒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2013)香民二初字第5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通過閱卷、調(diào)查和詢問當事人的方式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俊梅,被上訴人鄒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張閱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鄒某某于2007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民航飛行學院,2007年10月18日分配至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從事飛行員工作。2007年12月14日,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與鄒某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第三十一條約定:“任何一方未遵守本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均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就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及支付違約金”;第三十二條約定:“乙方(鄒某某)在職期間(含轉(zhuǎn)崗),由甲方(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出資對乙方進行培訓的,乙方在甲方約定服務年限內(nèi)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培訓費用和招接收費用”;第三十三條約定:“由于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雙方均有過錯,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法律責任。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根據(jù)后果和責任大小,向?qū)Ψ街Ц顿r償金。”鄒某某在職期間定期參加了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支付費用的飛行培訓和訓練。
2013年3月18日,鄒某某因個人原因向南航黑龍江分公司郵寄送達書面辭職申請,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拒收。鄒某某未在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繼續(xù)工作。
2013年6月3日,鄒某某向哈爾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仲裁審理期間,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提出反仲裁請求,要求鄒某某按照五部委文件規(guī)定給付航黑龍江分公司補償費用154萬元及違約金30.10萬元。2013年8月19日,哈爾濱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哈勞人仲字(2013)第217號仲裁裁決書,裁決:一、鄒某某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之間勞動合同于2013年4月19日解除;二、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為鄒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三、鄒某某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支付補償費145.88萬元。四、駁回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不服該裁決提起訴訟。
另查,2005年5月25日,由中國民航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五部委聯(lián)合下發(fā)“民航人發(fā)(2005)104號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及2005年6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發(fā)布“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guī)定,鄒某某請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補償費147萬(70萬+70萬×20%×5.50年)。
原審判決認為: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與鄒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義務。合同履行中鄒某某向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表明其已不愿意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南航黑龍江分公司雖不同意鄒某某提出的辭職申請,但因鄒某某不愿再履行勞動合同并離開工作崗位,致使該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故雙方的勞動合同應予解除為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和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鄒某某有權提前三十日通知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十五日內(nèi)為鄒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故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與鄒某某之間的勞動合同自鄒某某提交辭職申請之后一個月即2013年4月18日解除。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主張依據(jù)《民航東北地區(qū)飛行人員流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通知之規(guī)定,鄒某某提出辭職申請時其單位飛行員流動人員比例已經(jīng)超過飛行員總人數(shù)的1%的規(guī)定,故不同意鄒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的問題,因該項規(guī)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故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該項主張該院不予支持。因鄒某某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合同中關于合同期限約定,已構成違約,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承擔相應責任。鄒某某作為飛行員屬于特殊人才,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對其進行專門培訓,鄒某某應當依據(jù)文件規(guī)定支付補償費用。鄒某某于2007年10月18日進入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工作,于2013年3月18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雙方勞動合同依法應當于2013年4月18日解除,為此鄒某某在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工作時間為5年零6個月。根據(jù)國家相關部門的規(guī)定,培訓費用應以70萬元為基數(shù),以年均20%遞增計算補償費用,鄒某某應支付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補償費為147萬(70萬+70萬×20%×5.50年)。關于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訴請違約金31.10元的問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民航人發(fā)(2005)104號)第一條和《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可知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與鄒某某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依法應當共同遵守,鄒某某雖依法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其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向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依法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shù)額相當于依法應承擔的培訓費用,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及五部委文件規(guī)定的補償費即為培訓費,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訴請補償費用及違約金同屬于文件規(guī)定的培訓費用,兩項訴請屬于重復請求。因?qū)δ虾胶邶埥止镜难a償費已予以支持,故對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第四條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七條 ?、第五十條 ?,第九十條 ?及參照《關于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的意見》(民航人發(fā)(2005)104號)第一條和《關于貫徹落實規(guī)范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wěn)定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民航人發(fā)(2005)109號)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與鄒某某之間勞動關系于2013年4月18日解除;二、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為鄒某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zhuǎn)移手續(xù);三、鄒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南航黑龍江分公司支付補償費147萬元;四、駁回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由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負擔。
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鄒某某到南航黑龍江分公司工作后,雙方簽訂了正式《勞動合同》并約定合同期限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鄒某某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實質(zhì)的目的是跳槽到其他航空公司。根據(jù)民航總局東北管理局發(fā)(2008)93號文件關于印發(fā)《民航東北地區(qū)飛行員流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通知,飛行員每年的流動比例控制在本飛行員流動比例已達1%內(nèi),因此本案不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請求判令鄒某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
鄒某某在法定期限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舉示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jù)此勞動者有權根據(jù)自己單方意志與合同相對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和損失賠償責任。本案中,鄒某某雖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了鄒某某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原審法院在準予鄒某某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同時,又判令鄒某某承擔了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南航黑龍江分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上訴請求鄒某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理由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至于《民航東北地區(qū)飛行員流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通知系民航內(nèi)部人員管理規(guī)定,對鄒某某無法律約束力。故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依據(jù)該文件精神要求判令鄒某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jù)此勞動者有權根據(jù)自己單方意志與合同相對方(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屬違約行為,亦應承擔相應的違約和損失賠償責任。本案中,鄒某某雖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了鄒某某享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原審法院在準予鄒某某與南航黑龍江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同時,又判令鄒某某承擔了因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南航黑龍江分公司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上訴請求鄒某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理由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至于《民航東北地區(qū)飛行員流動管理實施辦法(試行)》通知系民航內(nèi)部人員管理規(guī)定,對鄒某某無法律約束力。故南航黑龍江分公司依據(jù)該文件精神要求判令鄒某某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黑龍江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建民
審判員:郎曉俠
審判員:劉松江
書記員:王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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