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地址:石某某市橋西區(qū)裕華西路15號。
負責人:張素平,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德志,河北趙彥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大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新樂市。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保險”)與被告陳大龍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德志與被告陳大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地保險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陳大龍返還原告保險理賠款143000元。二、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陳大龍因與原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到石某某市仲裁委員會申請裁決。2016年10月18日石某某仲裁委員會作出石裁調字(2016)第447號調解書,定于2016年11月17日前原告支付被告保險理賠款137624元。仲裁費5376元,共計143000元。2016年11月10日,原告支付至被告陳大龍本人賬戶保險理賠款143000元。因被告陳大龍與一汽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有其他債務糾紛,2018年6月21日,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108執(zhí)71-1號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原告將賠付給被告陳大龍名下冀A×××××車損保險理賠款143000元在五日內匯入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賬戶,因被告陳大龍在收到保險理賠款后沒有履行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的執(zhí)行義務,2018年6月25日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到原告處將該筆款項再次提取。綜上,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履行協(xié)助執(zhí)行義務,被告陳大龍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原告損失,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原告。經多次聯(lián)系被告未果,特起訴至貴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大龍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錢打給我沒有錯,因為我是受益人,這筆錢用于修車了,仲裁費已經給了仲裁委員會了。
經審理查明,被告因與原告保險合同糾紛向石某某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16年10月18日,石某某仲裁委員會出具石裁調字(2016)第447號調解書,調解內容為:大地保險于2016年11月17日前支付陳大龍涉案車輛冀A×××××保險理賠款、仲裁費共計143000元。2016年2月18日,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石某某市平安公證處(2015)冀石平證執(zhí)字第016號執(zhí)行證書向原告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凍結陳大龍名下冀A×××××車損保險理賠款175319元,此款由法院提取。2016年11月10日,原告因工作失誤卻將保險理賠款143000元支付給了被告。因陳大龍拒不履行上述執(zhí)行證書確定的義務,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1日再次向原告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原告五日內將賠付給陳大龍名下冀A×××××車損保險理賠款143000元匯入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賬戶。2018年9月20日,原告將保險理賠款143000元匯入法院指定的賬戶。以上事實有石裁調字(2016)第447號調解書、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裁定書、匯款憑證、庭審筆錄等在案為證。
本院認為,2016年10月18日,在石某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主持下,原被告達成協(xié)議原告于2016年11月17日前支付被告保險理賠款及仲裁費共計143000元,因被告與他人之間的糾紛,2016年2月18日,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執(zhí)行證書向原告發(fā)出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凍結陳大龍名下保險理賠款175319元,此時被告已喪失從原告處獲得該筆保險理賠款的權利,但原告卻于2016年11月10日將該筆保險理賠款支付給了被告,后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依據石某某市裕華區(qū)人民法院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再次將143000元賠償款匯至該法院賬戶,原告因被告與他人糾紛分兩次支付了被告的保險理賠款,其利益受到了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之規(guī)定,被告于2016年2月18日喪失從原告處獲得該筆保險理賠款的權利后又取得保險賠償款沒有法律根據,被告應返還給原告保險賠償款143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被告陳大龍返還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公司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保險理賠款143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60元,減半收取1580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費316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繳費收據原件(收款單位:河北省石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費專戶,賬號:62×××47,開戶銀行:河北銀行華興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賀瑜
書記員: 安曉倩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