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某市唐某路北區(qū)西山道**號。代表人:李良,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邱林杰,湖北平長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內(nèi)黃縣。委托訴訟代理人:尤紅偉,河南銳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朱益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竇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賠償樊某某137024.24元。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一審法院認定其他車輛系為避讓事故車輛而與事故車輛散落的貨物發(fā)生碰撞,則其他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無需在無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明顯錯誤。涉案事故為四車相撞事故,冀B×××××車輛全責,其他車輛無責,交警部門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樊某某損失賠償糾紛時應當判決其他無責車輛共同與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2.上訴人承保的冀B×××××車投保時只承保了商業(yè)三者險5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險,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應主、掛車分攤,掛車分攤部分應扣除20%的絕對免賠率。3.樊某某單方委托安陽長青機動車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鑒定,上訴人對鑒定報告的金額不予認可。鑒定報告中對變速箱總成、車廂等予以更換,而根據(jù)現(xiàn)場照片及維修廠查勘,并未涉及到此處損失。且樊某某一審時只提供了評估報告,未提交修車發(fā)票及維修明細,不能確定該車輛的實際修復價格,對于未提供修車發(fā)票的需要扣除17%的稅點??鄢?7%的稅點后數(shù)額為150155.3元,剩余損失扣除20%不計免賠率。上訴人應當向樊某某賠付的車損數(shù)額為120124.24元,加上施救費12400元及評估費4500元,應當賠付樊某某的數(shù)額總計137024.24元。樊某某辯稱,1.上訴人請求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賠款時套用主、掛車交強險平攤的賠付規(guī)則,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fā)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責任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而非主、掛車平均分攤。2.上訴人雖不認可樊某某提供的車輛損失評估報告,但并沒有證據(jù)推翻該評估報告,且在一審中,一審法院向上訴人釋明后,上訴人明確表示不申請重新鑒定,故車輛損失應當以樊某某提供的評估報告為準,上訴人要求扣除17%的稅點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朱益明、王坤、竇明未答辯。樊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朱益明、王坤、竇明、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賠償樊某某損失共計20781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朱益明、王坤、竇明、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30日,王坤駕駛冀B×××××/冀B×××××重型普通半掛車沿福銀高速公路由東向西行駛,5時50分許,車輛行駛至福銀向1319KM處,與中央隔離帶護欄發(fā)生接觸后停于快速車道內(nèi),其車輛所載貨物向外散落于路面。緊接著,李建偉駕駛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王久勝駕駛鄂F×××××輕型廂式貨車,蔡根喜駕駛豫E×××××/豫E×××××普通半掛車避讓不及分別與冀B×××××/冀B×××××車散落貨物發(fā)生接觸,事故造成四車及冀B×××××/冀B×××××車所載貨物和公路產(chǎn)生不同程度受損,冀B×××××/冀B×××××車乘車人史明軍,豫E×××××/豫E×××××車駕駛員李建偉、乘車人盧現(xiàn)勇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湖北省公安廳高速警察總隊四支隊十堰大隊認定,王坤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建偉、蔡根喜、王久勝、史明軍、盧現(xiàn)勇無責任。李建偉駕駛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河南省安陽安運交通運輸有限公司,實際車主為樊某某。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樊某某委托安陽長青機動車價格評估鑒定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維修費用進行鑒定,安陽長青機動車價格評估鑒定有限責任公司作出安長評字[2016]第J105號交通事故損失估價結(jié)論書,鑒定:豫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損失價值為124780元;豫E×××××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損失價值為56130元。王坤系朱益明雇請的司機,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為履行職務行為。事故發(fā)生后,朱益明支付給樊某某5000元。一審法院另查明,王坤駕駛的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車主為竇明,實際車主為朱益明;冀B×××××號重型普通半掛車的登記車主為朱益明。朱益明為冀B×××××號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不計免賠特約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1000000元,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朱益明為冀B×××××號重型普通半掛車在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購買有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50000元,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財產(chǎn)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樊某某的車輛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應當?shù)玫较鄳馁r償。樊某某請求支付修理費180910元,有鑒定報告為證,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提出異議,但未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對該鑒定報告予以采信。其請求的施救費用12400元(含吊車費5900元、拖車費6500元),為施救出險車輛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費用,予以支持。其請求的停運損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鑒定評估費4500元,予以支持。綜上,樊某某的各項損失共計197810元。因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李建偉駕駛的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王久勝駕駛鄂F×××××輕型廂式貨車,蔡根喜駕駛豫E×××××/豫E×××××普通半掛車避讓不及系分別與冀B×××××/冀B×××××車散落貨物發(fā)生接觸,則其他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無需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承擔無責賠償義務。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一、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樊某某192810元,支付給朱益明5000元;二、駁回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以上應付款項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支付。案件受理費4418元,減半收取2209元,由朱益明負擔。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樊某某、朱益明、王坤、竇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88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1.關于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其他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是否應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經(jīng)查,王坤駕駛的車輛撞上護欄后停在快車道內(nèi),車上貨物散落在地,李建偉、王九勝、蔡根喜駕駛的車輛為了避讓王坤的車輛,分別與地上的貨物發(fā)生接觸,導致李建偉駕駛的實際車主為樊某某的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車輛受損,李建偉及乘坐人盧現(xiàn)勇受傷。交警部門出具的認定李建偉、王九勝、蔡根喜無事故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僅是針對交通事故進行的責任劃分,不能等同于民事責任主體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李建偉的車輛與王九勝、蔡根喜的車輛并未發(fā)生接觸,即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的損害后果與王九勝、蔡根喜的駕駛行為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主張王九勝、蔡根喜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賠償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的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2.關于樊某某的車輛損失金額問題。樊某某所有的豫E×××××/豫E×××××重型普通半掛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損,其請求侵權人承擔車輛修復所支出的費用,系合理請求,應予支持。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損失填補原則,樊某某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車輛修復清單明細、維修發(fā)票等證據(jù)證明其為維修受損車輛而實際支出的費用,并以此作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囊罁?jù)。一審中,樊某某僅向法院提交了其單方委托鑒定機構(gòu)對車輛修復費用作出的《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未提交維修發(fā)票、維修清單,亦未提交保險公司的定損單,不能證明其為維修受損車輛實際支出的修復費用。雖然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未對該《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申請重新鑒定,但根據(jù)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樊某某作為權利人,首先應舉證證明其車輛受損程度、維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已實際支付的合理修復費用。本案中,樊某某顯然未盡到前述舉證義務,一審法院將其提交的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不予認可的《估價鑒定結(jié)論書》作為認定其車輛損失依據(jù)顯屬不當。但因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二審期間認可按照評估報告金額扣除17%稅點后的價格作為賠付依據(jù),本院予以確認。3.關于樊某某的損失中超出交強險部分是否應由牽引車、掛車分攤,掛車分攤部分是否應扣除20%的絕對免賠率的問題。本案中,王坤駕駛的冀B×××××牽引車在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及不計免賠特約險,冀B×××××車在該公司投保有保險限額為5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本案事故造成的樊某某車輛損失以及李建偉(另案處理)、盧現(xiàn)勇(另案處理)人身和財產(chǎn)損失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部分之和未超出主車的責任限額100萬元,故一審法院判決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雖上訴主張超出交強險部分損失,應由主、掛車分攤,但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只規(guī)定了主、掛車交強險的賠付規(guī)則,即:“依法分別投保交強險的牽引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損害,當事人請求由各保險公司在各自的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平均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帧?,該項條文并未針對商業(yè)三者險賠付作出規(guī)定,而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未向法院提供商業(yè)三者險條款證實其與投保人訂立的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關于主、掛車商業(yè)三者險的賠付規(guī)則,故其主張超出交強險部分應由牽引車、掛車分攤,掛車分攤部分應扣除20%的絕對免賠率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樊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為:車輛維修費150155.3元(180910元×83%),施救費12400元,鑒定評估費4500元,共計167055.3元,該款由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朱益明支付給樊某某的5000元,予以退還。故,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nèi)賠償樊某某162055.3元,退還朱益明5000元。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認定樊某某車輛損失依據(jù)不足,太平洋財險唐某中心支公司關于損失金額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其他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qū)人民法院(2016)鄂0302民初1888號民事判決;二、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樊某某162055.3元,退還朱益明5000元;三、駁回樊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418元,減半收取2209元,由朱益明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4418元,由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某中心支公司負擔4000元,樊某某負擔418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盧 鳴
審判員 李 君
審判員 祝家興
書記員:奚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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