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某某巿海港區(qū)。
負責人李洪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景福,河北渤海明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昌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昌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馬杜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昌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學齡前兒童。
法定代理人馬杜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昌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金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昌黎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昌黎縣。
以上六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燕云龍,河北碣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盧龍縣。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昌黎縣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41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昌黎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昌公交認字(2012)第0338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有效,一審法院據(jù)此判定上訴人承擔30%的次要責任并無不當,應予支持。對于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jù)被上訴人劉某某等六人提供的過子單及民政局、民政所、村委會三部門出具的證明認定被上訴人劉某某、劉金文確由胡紹鵬生前扶養(yǎng)的事實清楚,應予采信,一審法院據(jù)此支持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并無不妥。對于車損評估費,上訴人稱不應由其承擔的說法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楊連升
審判員 卜慶武
審判員 劉子明
書記員: 王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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