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鄲市人民東路392號。
法定代表人:張進,該支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連江偉,該支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廣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瑞志,河北張瑞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白麗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平縣。
原審被告:張艷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廣平縣。
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薄世亮,該支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邯鄲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保邯鄲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廣平縣人民法院(2017)冀0432民初161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根據(jù)一審卷宗材料和雙方當事人陳述,本院查明白麗梅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為搶救受傷人員趙某某,駕駛車輛急送至醫(yī)院。其他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白麗梅駕駛冀D×××××號小型轎車,與張曉敏臨時停放在道路北側電動三輪車(趙某某后斗乘坐)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在未報120急救的情況下,為了搶救傷者駕駛自己的肇事車輛急送至醫(yī)院,雖然離開現(xiàn)場未標明位置,但并非屬于逃逸,這亦由事故認定書所認定,受害人趙某某的傷情診斷亦能證實當時的危險性。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該種情形不屬于商業(yè)三者險免賠的情形。故太平洋財保邯鄲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雙振
審判員 田莉
審判員 王一民
書記員: 高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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