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天元支行,住所地:唐某市路北區(qū)大里北路與長虹道交叉口路西450-454號唐城壹零壹臨街底商,統(tǒng)一社會信息代碼:9113020080475297X0。
法定代表人:代某,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曹某,該行員工。
委托代理人:呂芳,河北高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
被告: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唐某市路北區(qū),。
被告: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路南區(qū)南新東道153號,組織機構代碼75241866-1。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執(zhí)行董事。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天元支行(以下簡稱工行唐某天元支行)與被告高某某、韓某某、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劉燕琿獨任審判,于2017年7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工行唐某天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呂芳、曹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某某、韓某某、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2011年5月9日,被告高某某、韓某某提交了個人經(jīng)營性貸款申請表,向原告申請貸款220萬元,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提交了臨時股東股大會決議,同意為高某某在工行唐某天元支行申請的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日承租人馬海苗簽署房產(chǎn)抵押告知函,知曉出租人高某某將坐落于唐某市高新區(qū)龍澤北路528號房產(chǎn)抵押給工行唐某天元支行。2011年5月23日,被告高某某作為借款人,被告韓某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原告工行唐某天元支行作為貸款人,被告高某某、韓某某作為抵押人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220萬元,期限60個月,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6年5月26日;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上浮15%確定,罰息利率在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即現(xiàn)執(zhí)行年利率為5.4625%,逾期年利率8.19375%);按約等額本息還款,借款人自愿選擇每月26日為還款日;被告高某某、韓某某同意以其坐落在唐某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龍澤北路528號房地產(chǎn)【房屋所有權證號為唐某房權證開發(fā)高字(第)305012165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號為冀唐國用(2004)第2961號】作為抵押擔保。2011年5月26日,被告韓某某簽訂了《共同還款承諾書》,被告高某某、韓某某簽訂了《抵押意愿書》,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他項編號【唐某房開發(fā)區(qū)(高)他字第034503號,冀唐他項(2011)第478號】,原告工行唐某天元支行依約發(fā)放貸款220萬元到被告高某某指定受托支付賬戶唐某市春美家電銷售中心。截至2017年6月7日,被告高某某、韓某某尚拖欠原告工行唐某天元支行借款本金556199.64元,利息110774.32元。
上述事實有《個人借款/擔保合同》、個人經(jīng)營貸款申請表共同還款承諾書、借款憑證、抵押意愿書、房屋抵押告知函、已出租抵押房產(chǎn)承租人承諾書、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房屋他項權證、土地他項權證、借款歷史明細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工行唐某天元支行與被告高某某、韓某某簽訂的《個人借款/擔保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條款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天元支行為被告高某某、韓某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理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要求被告高某某、韓某某償還截止2017年6月7日拖欠的貸款本金556199.64元,利息110774.32元的事實清楚,理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借款還清之日前產(chǎn)生的利息及罰息,本院以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年利率8.19375%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計收復利的問題,雖然借款人逾期還款,構成違約,但原告已經(jīng)按合同約定要求被告承擔逾期罰息,復利與罰息同屬于對借款人違約行為的懲罰,原告既主張罰息又主張復利,屬于重復性懲罰,本院對原告主張的計收復利不予支持。被告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出具了臨時股東大會決議,承諾對被告高某某上述貸款提供擔保,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被告高某某、韓某某以編號為【唐某房開發(fā)區(qū)(高)他字第034503號,冀唐他項(2011)第478號】他項權證項下的房地產(chǎn)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原告有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在應償還借款本息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某某、韓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天元支行截止到2017年6月7日的借款本金556199.64元,利息110774.32元。并自2017年6月8日起至欠款本息實際付清之日止,以拖欠借款本金556199.64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8.19375%計算逾期利息;
二、被告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高某某、韓某某追償;
三、被告高某某、韓某某不能按期償還上述借款本息,原告有權以編號為【唐某房開發(fā)區(qū)(高)他字第034503號,冀唐他項(2011)第478號】他權證項下房地產(chǎn)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在上述第一項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
四、駁回原告河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某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470元減半收取即5235元,保全費4020元由被告高某某、韓某某、唐某市日新車業(yè)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燕琿
書記員:劉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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