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漢支行,營業(yè)場所武漢市江漢區(qū)前進二路12號。
負責人:熊建東,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春桃,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敏,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華祿,湖北省潛江市白鷺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王淑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址湖北省潛江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華祿,湖北省潛江市白鷺湖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武漢國大騰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東湖區(qū)慈惠農場漁門徑大隊6棟車間。
法定代表人:左啟兵,總經理。
被告: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環(huán)亞大廈B棟13層2室。
法定代表人:高波,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江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系公司員工,住址武漢市武昌區(q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欣,湖北京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漢支行(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武漢國大騰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達汽車公司)、湖北國大融資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大擔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敏、被告王某某、王淑萍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徐華祿、被告國大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江莉、周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騰達汽車公司經本院依法公告?zhèn)髌眰鲉?,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共同向原告償還截止至2017年12月29日欠款本金人民幣44763.44元、表內違約金人民幣3000元、表外違約金人民幣5770.44元及表外利息人民幣11056.17元,本息合計人民幣64590.05元,以及借款本息清償前的全部利息;2、判令原告對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抵押的車牌號為鄂A×××××的車輛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騰大汽車公司、國大擔保公司對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4、判令四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及律師費。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王某某簽訂了《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王某某提供總額為人民幣209000元的貸款,由被告王某某用于購車消費分期付款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透支支付購車消費款后,按月分期等額方式向原告償還透支資金,貸款期間為36個月。后原告與被告王某某另行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被告王某某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越野客車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王淑萍與被告王某某系夫妻關系,作為共同還款人承擔還款責任。被告騰達汽車公司向原告出具《擔保承諾函》,為被告王某某、王淑萍的全部債務提供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次日起兩年。被告國大擔保公司與原告簽訂《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xié)議》,約定被告國大擔保公司為原告開辦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提供擔保,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次日起兩年。原告依約履行了放款義務,但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未能按時足額還款,截止至還款期滿,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已連續(xù)逾期多次,經原告多次催收仍未按時足額還款,截至2017年12月29日,被告王某某、王淑萍仍欠款本息合計人民幣64590.05元。根據(jù)合同約定,原告有權對抵押物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對原告訴請的事實予以認可,對欠款本金無異議,對違約金認為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騰達汽車公司未到庭應訴或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國大擔保公司辯稱,原告要求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僅依據(jù)雙方所簽訂原框架協(xié)議,根據(jù)該協(xié)議的約定,被告國大擔保公司要針對每個被擔保人出具擔保承諾函才能認定擔保有效,但原告所提供的證據(jù)中并沒有被告國大擔保公司針對被擔保人出具的承諾函,故原告要求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依據(jù)不足;本案中已有物的擔保,應先由債務人的抵押物實現(xiàn)擔保,故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國大擔保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供了信用卡分期付款申請表、結婚證、共同償債人承諾書、《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車合同》、支付委托書、說明、收據(jù)、擔保承諾函、《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抵押合同》、車輛抵押登記信息、賬戶明細表、信用卡交易明細、《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xié)議》等證據(jù)予以證實,且均經庭審審查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原告所訴貸款事實屬實,本院予以認定。
另查明,2014年1月1日,原告與被告國大擔保公司簽訂《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xié)議》,約定被告國大擔保公司為原告開辦的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業(yè)務提供擔保,如被告國大擔保公司同意為申請辦理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的個人客戶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擔保,則客戶同時為本合同的被保證人。擔保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蛻羯暾垞r,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應認真審核,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提供擔保。被告同意為客戶提供擔保的,應向原告出具《擔保承諾函》,《擔保承諾函》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再查明,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申請貸款時與被告王淑萍系夫妻關系,被告王淑萍向原告出具《共同償債人承諾書》,愿意作為共同債務人對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的貸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被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6日與原告簽訂《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申請分期付款人民幣209000元,按揭消費期限為36個月,每月15日之前為還款日,每期償還金額為人民幣5806元,其中人民幣21000元按分期支付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續(xù)費,人民幣188000元采取信用卡透支的方式于2014年2月10日匯入被告騰達汽車公司用于購車。如沒有按合同約定足額存入還款金,原告有權按照《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規(guī)定收取透支利息、復利、滯納金、超限費等。被告王某某自愿以所購車輛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續(xù)費、滯納金、超限費、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2014年3月10日,被告王某某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越野客車在湖北省武漢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原告。被告騰達汽車公司向原告出具《擔保承諾函》,承諾對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利息、手續(xù)費、滯納金、超限費及實現(xiàn)債權的費用等。
還查明,《中國工商銀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領用合約(個人卡)》中規(guī)定:“持卡人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當期應還款項,則無需支付除取現(xiàn)及轉賬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持卡人可按照對賬單標明的最低還款額還款,按照最低還款額規(guī)定還款的,發(fā)卡機構只對未清償部分計收從銀行記賬日起至還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未能在到期還款日(含)前償還最低還款額的,視為逾期,除按照上述計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還應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每期最高人民幣500元或按協(xié)議約定收取。對不符合免息條件的交易款項從銀行記賬日開始計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為日利率萬分之五(年化利率約為18.25%),按月計收復利…”。原告依約發(fā)放貸款后,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已連續(xù)多次逾期還款,至2017年12月29日,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44763.44元未歸還。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與被告王某某所簽訂的《信用卡分期付款購車合同》、《中國工商銀行信用卡購車專項分期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原、被告雙方均應當按照該合同或協(xié)議的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原告已按約定發(fā)放了借款,但被告王某某未依約按時足額歸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借款系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產生的債務,故被告王淑萍應承擔共同還款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guī)定,由于原告所主張的逾期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計算標準過高,而民間借貸中年利率24%的規(guī)定系綜合考量逾期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后確定的法定保護上限,故本院對于本案的逾期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一并調整為以年利率24%為標準。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歸還全部剩余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支付利息、罰息及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越野客車為前述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并辦理了抵押權登記,雙方形成的抵押擔保關系合法有效。在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未履行償還義務的情況下,原告提出要求對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所有的抵押車輛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騰達汽車公司出具《擔保承諾函》自愿對被告王某某向原告的上述借款進行擔保,應承擔相應的連帶保證責任。在原告與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所簽訂的《信用卡專項分期付款擔保協(xié)議》中已約定被告國大擔保公司同意為客戶提供擔保的,應向原告出具《擔保承諾函》,現(xiàn)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所出具的《擔保承諾函》,且被告國大擔保公司在審理中明確表示不愿意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國大擔保公司提出不應對本案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辯解意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承擔律師費的訴訟請求,因未提供有效證據(jù)予以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騰達汽車公司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應訴,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五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王淑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漢支行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44763.44元;
二、被告王某某、王淑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向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漢支行支付借款利息、罰息及違約金(以人民幣44763.44元為基數(shù),從2017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至該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若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則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漢支行對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提供抵押的車牌號為鄂A×××××的小型越野客車實現(xiàn)抵押權所得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四、被告武漢國大騰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對被告王某某、王淑萍應承擔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武漢國大騰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被告王某某、王淑萍追償;
五、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江漢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15元、公告費人民幣502元,以上共計人民幣1917元由被告王某某、王淑萍共同承擔(被告王某某、王淑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被告武漢國大騰達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靖
人民陪審員 祝新發(fā)
人民陪審員 陳桂榮
書記員: 石紛紛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