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支行,住所地齊齊哈爾市建華區(qū)廣信路66號,組織機構代碼證號。
法定代表人:賀英男,該行行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婧雯,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齊齊哈爾市梅里斯達斡爾族區(qū)。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支行訴被告張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
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本院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借款合同;2、請求本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67,216.03元,借款利息2,165.84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合計169,381.87元,利息計算至本息還清之日止;3、請求本院拍賣、變賣被告的抵押物,所得價款優(yōu)先償還原告貸款本息;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原告為實現債權發(fā)生的相關費用。
本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支行提交的起訴狀上被告張某某的地址,經本院查證后,無法向被告張某某送達起訴狀等訴訟文書,故不能確定被告主體是否適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支行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3,687.65元,待本裁定生效后,全額退回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黃俊山
書記員: 曹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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