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區(qū)益田路5033號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層。
法定代表人:孫建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希,湖北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俊杰,湖北良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蔡甸區(qū),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童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自愿合法,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予照準。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34元,減半收取計117元,由原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嚴月華
書記員: 周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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