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運河區(qū)御河路16號。法定代表人:韓志軍,公司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福來,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巖峰,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渤海新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芳逸,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依法撤銷(2018)冀0983民初620號民事判決書或者改判我司少承擔20000元賠償責任。2、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加重了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一、本次事故的造成系由于三者車輛相撞,我公司承保車輛無違法行為,三者車輛應當負事故全部責任,被上訴人損失應當由其全部承擔,但事故認定書并未記載三者駕駛?cè)说刃畔?、無法核實第三方信息,屬于合同約定的免賠30%情形,既然法院在認定保單有效的前提下判決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約定的免賠應當一并發(fā)生法律效力。予以認定。二、我司對鑒定報告不予認可,鑒定系單方委托,程序違法、剝奪了我公司參與鑒定的權(quán)利,且鑒定損失數(shù)額過高。殘值扣除過低,存在不必更換的配件且定損數(shù)額超過市場價格。鑒定機構(gòu)所做鑒定報告僅系對車損的預估,不能證實實際損失,應當由被上訴人提供維修發(fā)票及清單予以佐證。三、施救費票據(jù)為手寫件,并非國家統(tǒng)一稅收打印票據(jù)。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且沒有施救單位的相關(guān)資質(zhì)、也沒有施救路段及施救明細、無法證實與本次事故的關(guān)聯(lián)性,也無法證實其必要及合理性,不符合保險法關(guān)于施救費用的規(guī)定,對該部分不予認可。四、我司對鑒定費不予認可。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責任,不應由我司承擔。綜上,為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特向貴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劉巖峰答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案所涉免責條款上訴人并未盡到相應明確告知義務,且在事故認定書中已經(jīng)明確載明三者車的車牌號也不屬于免責條款的約定內(nèi)容,因此對于原告的損失上訴人應全部予以承擔,在一審庭后上訴人并未在法庭限定的合理期限內(nèi)提交書面車損鑒定申請及繳納鑒定費,已放棄相應權(quán)利,本案車損數(shù)額應以我方一審提交的車損公估報告為依據(jù),施救費、公估費均系被上訴人方為減少車損確定車損金額所進行的實際必要支出,且我方提交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劉巖峰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金461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11月10日16時40分,魯D×××××小型轎車沿中捷新海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前方順停的劉巖峰駕駛冀J×××××號車和白金坤駕駛的冀J×××××號車相撞,造成劉巖峰受傷,三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魯D×××××小型轎車駕駛?cè)藯壾囯x開現(xiàn)場。該事故經(jīng)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二大隊勘察并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魯D×××××小型轎車駕駛?cè)素撌鹿实娜控熑?。被告認為因事故認定書記載全責車輛離開現(xiàn)場沒有駕駛?cè)说热魏涡畔?,系無法找到的第三方,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條款第11條第二款以黑體加粗的方式作出了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該條款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損失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被告享有30%的絕對免賠。原告認為事故認定書已載明第三者車輛車牌號,不屬于無法找到第三方情形。且被告主張的免責條款為格式條款,并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劉巖峰駕駛的冀J×××××號車所有人為原告,該車在被告平安滄州公司投有車損險及不計免賠,限額118000元保險期間為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本案所涉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劉巖峰與被告平安滄州公司簽訂的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xiàn),不違反法律或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合法有效的,雙方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保險合同約定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車輛過程中,因碰撞造成被保險車輛直接損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本案所涉事故屬于保險責任事故,保險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對因該次事故造成的原告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原告損失系第三者造成的。根據(jù)事故認定書提供信息肇事第三者并非不能找到,同時被告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該保險條款已送達給被保險人,并就免責條款及免賠率對被保險人進行明確提示說明義務,因此對被告所辯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對原告提供車損鑒定報告認為鑒定程序不合法不予認可,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并預交鑒定費,視為放棄重新鑒定權(quán)利,對原告提供鑒定報告本院予以采信。綜上,原告損失共計46100元,由被告賠償給原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付原告劉巖峰保險金46100元;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將款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商銀行黃驊市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76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一致。
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財險)因與被上訴人劉巖峰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8)冀0983民初6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平安財險主張本案符合“無法核實第三方信息”的免賠情形且鑒定報告為單方委托,故應依照合同約定的免賠率進行免賠及不應采信鑒定報告,同時施救費、鑒定費不應承擔。本案中滄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區(qū)分局交警二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明確了肇事車輛的車牌號碼,機動車購置、處分均應在交管部門進行登記,所以平安財險主張本案屬于無法核實第三方信息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平安財險在法院指定期限內(nèi)對涉案鑒定報告既未提交書面重新鑒定申請及預交鑒定費也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zhì)詢,故對其在二審中不認可鑒定報告的主張不予支持。鑒定費、施救費均有符合國家征稅管理規(guī)定的票據(jù)予以佐證,且上述費用也系合理的必要開支,應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王培峰
審判員 劉俊蓉
書記員:張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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