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東一條路福民街萬佳小區(qū)綜合樓000103、000102、000103、000144、000145號。
負責人王輝,男,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爽,黑龍江建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牡丹江市順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住所地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qū)東新安街666號,組織機構代碼55134388-6。
負責人張順江,男,該校校長。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與被告牡丹江市順馳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以下簡稱順馳駕校)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瑩獨任審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爽及被告順馳駕校的負責人張順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具有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此份證據予以確認。
證據二,付款憑證一份。意在證明:原告實際向金虎國支付了52868元。
被告順馳駕校對此份證據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此份證據為合法有效的書證,具有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此份證據予以確認。
被告順馳駕校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3年3月26日中午12點20分左右,被告順馳駕校的學員金虎國在順馳駕校練習場地等候駕駛車輛練習時,被另一位獨自駕駛牌照號為黑C-××學號的教練車練習的女學員李吉祥撞傷。金虎國受傷后到醫(yī)院治療。肇事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經本院(2014)東民初字第499號民事判決書認定,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給付金虎國賠償款52868元,此款現平安保險公司已經給付完畢。
本院認為:關于原告主張的被告應給付保險賠款52868元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二)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保險公司實際賠償之日起計算”。被告順馳駕校作為肇事車輛的所有權人,亦為投保人,并非事故的侵權人,原告平安保險公司向順馳駕校主張權利,于法無據,故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122元,減半收取人民幣561元,由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馬瑩
書記員: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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