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長安區(qū)方北路13號。負責人:張保龍,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任靈軍,河北莊銘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縣東黃城鄉(xiāng)臺城村東北。法定代表人:高磊,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路士軒,河北志安邦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衡水市饒陽縣,。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勝利西路1188號(麗景名都17幢1-3層1號)。負責人:薛效芳,總經理。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3月22日3時10分,被告劉某某駕駛車牌號為冀T×××××冀T×××××的重型貨車,沿京昆高速行駛至石某某××××100米時,與劉美靈駕駛冀A×××××小貨碰撞,又與祁軍彥駕駛的車牌號為晉C×××××晉C×××××的重型貨車碰撞,又與王亮亮駕駛的冀A×××××的小型客車碰撞,與郭棟偲駕駛的冀A×××××的小型客車碰撞,與武海亮駕駛的冀A×××××的小型客車碰撞,造成車輛及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石某某支隊鹿泉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某負全部責任,祁軍彥無責任,劉美靈無責任,王亮亮無責任,郭棟偲無責任,武海亮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依照保險合同賠償冀A×××××號車的車損90826元。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據。
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與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桃城支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靈軍、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路士軒均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人保桃城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系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作為冀A×××××號牌車輛損失險保險人,對該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后,依法取得向侵權方追償的權利。冀A×××××號牌車輛車損經石某某龐大睿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平安財險石某某支公司支付維修費用90826元,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維修發(fā)票、維修清單予以佐證,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石某某龐大睿星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實際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90826元,應當在90826元的范圍內向侵權人代位求償。被告人保桃城支公司未出庭參與訴訟,但應在交強險財產限額內先行賠償2000元。對于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應由事故中另外二車在無責限額賠償后,在由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進行賠償,理由正當,應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劉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院認為,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庭審中認可被告劉某某系履行職務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之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故對原告的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代為償付的車輛損失2000元。二、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代為償付的車輛損失88626元。三、駁回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35元,由被告安平縣凱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并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用,上訴于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郭偉
書記員:趙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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