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號。
負責人王波,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胡云蘭,湖北西陵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中船重工海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高新區(qū)發(fā)展大道25號。
法定代表人王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雄志,湖北仁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在審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與被告中船重工海聲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及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中船重工海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的撤訴申請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撤回對被告中船重工海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本院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負擔。
審判員 黃正康
書記員: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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