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1號。
負責人徐宏,該分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王作壽,湖北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德師,湖北建和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李某。
被告譚衛(wèi)國。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與被告李某、譚衛(wèi)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組成由審判員劉曉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嬋、人民陪審員蘇丹參加的合議庭,于2018年9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作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譚衛(wèi)國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訴稱,被告李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申請中國建設銀行龍卡汽車卡并簽署金融貸款協(xié)議(卡號為43×××82、62×××08),被告李某在取得原告發(fā)放的信用卡后,使用信用卡消費,但未按照領用協(xié)議的約定按期歸還借款,截止2018年9月15日,被告李某差欠信用卡借款本金99728.53元,利息150632.06元、費用29717.02元。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貸款本金99728.53元,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為150632.06元、費用為29717.02元,合計金額為300077.61元;2、被告按照日萬分之五的標準支付從2018年9月1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的利息及費用;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李某、譚衛(wèi)國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李某于2012年9月10日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申請辦理龍卡信用卡一張,李某聲明其知悉并保證遵守《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的規(guī)定?!吨袊ㄔO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第三條規(guī)定: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發(fā)生的交易款項、利息和費用(以下統(tǒng)稱系統(tǒng)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賬戶內直接記收,甲方承擔還款責任,并在對賬單所規(guī)定的到期還款日或之前還款;甲方在對賬單規(guī)定的到期還款日或之前還款償還了全部欠款的,對賬單所載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免息還款期,否則乙方自銀行記賬日記收利息,日利率為萬分之五,按月記收復利。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經審核后向李某發(fā)放了卡號為43×××82的信用卡一張。此后,李某多次持卡進行消費。截止2018年9月15日,李某卡號為43×××82的信用卡拖欠本金119728.53元,利息150632.06、費用29717.02元。
上述事實,有《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申請表》、《中國建設銀行龍卡信用卡領用協(xié)議》、記賬單及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與被告李某所簽信用卡領用合約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本院對其效力依法予以確認。本案的案由應為信用卡糾紛。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依約履行了為李某辦理信用卡并提供相應服務的義務,而李某在消費透支后沒有依約償還欠款,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關于費用的主張,缺乏合同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主張被告李某的該項債務系其與被告譚衛(wèi)國的夫妻共同債務,二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其未能向法庭提交被告李某婚姻狀況的相關證據,故其該項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清償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欠款本金119728.53元及截止2018年9月15日的利息150632.06、費用29717.02元,共計300077.61元;并以150632.06元為基數,從2018年9月16日起至欠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的利率標準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432元,公告費600元,共計7032元(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已預交),由被告李某負擔。被告李某負擔的訴訟費用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項時一并直接轉付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曉蓉
審判員 張嬋
人民陪審員 蘇丹
書記員: 莊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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