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峽支行,住所地宜昌市東湖一路東湖市場。
負責人張梅,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鄔玉明,湖北新世界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宜昌鑫豐源磷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區(qū)三峽路。
法定代表人趙習琴,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該公司董事長。
被告趙習琴。
被告林自虎。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峽支行與被告宜昌鑫豐源磷化有限公司、宜昌市中小企業(y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趙習琴、林自虎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峽支行以被告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訴的書面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峽支行申請撤訴,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峽支行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69200元,減半收取34600元,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峽支行負擔。
審判長 苗勁松 審判員 趙春紅 審判員 張原鵬
書記員:張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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