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城支行,住所地:武漢市洪山區(qū)楊園紡機路33號。
負責人:虢春華,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但均,湖北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劉友陽,湖北兆信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修建,無固定職業(yè)。
被告:鄧某某(系被告黃修建之妻),無固定職業(yè)。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城支行(以下簡稱建行鋼城支行)訴被告黃修建、被告鄧某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代理審判員楊潔獨任審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行鋼城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但均、被告鄧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黃修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建行鋼城支行與被告黃修建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個人額度借款抵押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內容未違反我國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原告建行鋼城支行已如期向被告黃修建發(fā)放貸款,現(xiàn)被告黃修建未能依約按期履行返還貸款本金及相應利息,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按雙方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另,上述借款發(fā)生于被告黃修建與被告鄧某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被告鄧某某與被告黃修建共同償還。故原告建行鋼城支行要求被告黃修建償還剩余貸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并對抵押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
據(jù)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修建、被告鄧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城支行借款本金43,599.45元;
二、被告黃修建、被告鄧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城支行支付利息(截至2013年11月5日止,應付利息、罰息共計30,762.45元,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本院生效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雙方簽訂借款合同所約定的利率計算);
三、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鋼城支行對被告黃修建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武漢市江漢區(qū)新華下路小區(qū)9A棟701室(房產證號:武房權證市字第××號,建筑面積86.19平方米)的房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445元,由被告黃修建、被告鄧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單位全稱:武漢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專戶市中院訴訟費分戶;賬號:07×××93;開戶行:農行武漢市民航東路分理處832886。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楊潔
書記員:余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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