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
李貴霞(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
吳國朝
李某社
河北國大建設投資有限公司
李夢思(河北融辰律師事務所)
張亞衛(wèi)(河北融辰律師事務所)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qū)廣安大街26號。
負責人:尹全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貴霞,河北燕趙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國朝,該行員工。
被告:李某社。
被告:河北國大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長安區(qū)廣安街1號。
法定代表人:毛新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夢思、張亞衛(wèi),河北融辰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訴被告李某社、河北國大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大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貴霞、吳國朝,被告國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夢思、張亞衛(wèi)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李某社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社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已放棄其質(zhì)證、答辯等訴訟權利。《個人住房借款合同》、《個人住房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李某社未能依約還款,依據(jù)借款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原告有權解除與被告李某社的借貸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李某社簽訂的借款合同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社應依合同約定償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根據(jù)保證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原告依據(jù)主合同約定自起訴日即2015年9月22日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自此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即有權要求被告國大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在此日之后的30日內(nèi)即至2015年10月21日原告未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國大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之后擴大的損失部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國大公司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自愿為被告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且無論是否有其他擔保,另外抵押房產(chǎn)未辦理抵押登記,故對被告國大公司稱應先由李某社的抵押房產(chǎn)實行物保再由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耍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與被告李某社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某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借款本金880794.51元、利息8913.36元、本金的罰息52.02元、利息的罰息72.15元及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三、被告河北國大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98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社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視為已放棄其質(zhì)證、答辯等訴訟權利?!秱€人住房借款合同》、《個人住房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內(nèi)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依約履行出借款項義務,但被告李某社未能依約還款,依據(jù)借款合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約定,原告有權解除與被告李某社的借貸關系,故對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李某社簽訂的借款合同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社應依合同約定償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罰息。根據(jù)保證合同第十一條約定,原告依據(jù)主合同約定自起訴日即2015年9月22日宣布債務提前到期,自此日起30個工作日內(nèi)即有權要求被告國大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在此日之后的30日內(nèi)即至2015年10月21日原告未依據(jù)合同約定要求被告國大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此時之后擴大的損失部分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國大公司與原告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自愿為被告的貸款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且無論是否有其他擔保,另外抵押房產(chǎn)未辦理抵押登記,故對被告國大公司稱應先由李某社的抵押房產(chǎn)實行物保再由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本院不予采信?;耍勒铡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與被告李某社簽訂的《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某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借款本金880794.51元、利息8913.36元、本金的罰息52.02元、利息的罰息72.15元及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和罰息(按合同約定計算);
三、被告河北國大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營業(yè)部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2698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蘇維艷
審判員:劉紅梅
審判員:李麗
書記員: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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